新《行政訴訟法》第75條確認無效判決的司法適用探討
發(fā)布時間:2024-10-03 02:29
新《行政訴訟法》增加了"確認無效判決",然而法條對確認無效訴訟的起訴期限、訴前審查、舉證責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規(guī)定。學理上認可"無效行政行為不受一般起訴期限的限制",但這會給濫用無效行政訴訟突破起訴期限帶來可能,且司法實務案例的判決結果亦各有不同。為此有必要結合案例中訴訟期限、判決轉化等爭議點,分析妨礙其司法適用的深層原因,并重新檢視新《行政訴訟法》第75條的審判標準。同時,比較日本、臺灣地區(qū)確認無效訴訟規(guī)定,從"法解釋學"角度對確認無效訴訟進行相應制度構建。即利用立案登記制從原告資格、原告證明責任來預防確認無效訴訟的濫訴,明確確認無效判決的替補地位,且對確認無效判決的構成前提要件作限縮解釋,以化解判決類型化可能對當事人帶來的不利益。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司法實踐中確認無效判決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
(一) 將行政行為無效作為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后果, 而非極端情形
(二) 對確認無效訴訟的訴訟時效認定尚未達成統(tǒng)一標準
1. 有法院回避對無效行政行為審查, 而以超過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2. 有法院以“對行政機關在新行政訴訟法頒
3. 有法院認為確認無效訴訟是形成之訴, 因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 在判決轉化上, 確認無效判決適用并未嚴格依照“原告申請確認無效”的前提
1. 原告申請確認無效, 法院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2. 有原告申請撤銷, 法院作出確認無效判決。
三、妨礙適用確認無效判決的原因
(一) 實體法對無效行政行為認定的混亂
(二) 以“無效行政行為”為由突破起訴期限的濫用之擔憂
(三) 以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依職權審查模式和法律要求行政相對人選擇行政訴訟類型模式相沖突
四、確認無效判決的審查標準
(一) 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二) 原告申請確認無效
五、構建確認無效判決制度必須首先解決的幾個問題
1. 關于起訴期限問題。
2. 關于判決轉化問題。
3. 關于原告資格問題。
4. 關于原告證明責任問題。
六、突破“確認無效判決”適用困境之建議
七、結語
本文編號:4006647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司法實踐中確認無效判決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
(一) 將行政行為無效作為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后果, 而非極端情形
(二) 對確認無效訴訟的訴訟時效認定尚未達成統(tǒng)一標準
1. 有法院回避對無效行政行為審查, 而以超過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2. 有法院以“對行政機關在新行政訴訟法頒
3. 有法院認為確認無效訴訟是形成之訴, 因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 在判決轉化上, 確認無效判決適用并未嚴格依照“原告申請確認無效”的前提
1. 原告申請確認無效, 法院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2. 有原告申請撤銷, 法院作出確認無效判決。
三、妨礙適用確認無效判決的原因
(一) 實體法對無效行政行為認定的混亂
(二) 以“無效行政行為”為由突破起訴期限的濫用之擔憂
(三) 以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依職權審查模式和法律要求行政相對人選擇行政訴訟類型模式相沖突
四、確認無效判決的審查標準
(一) 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二) 原告申請確認無效
五、構建確認無效判決制度必須首先解決的幾個問題
1. 關于起訴期限問題。
2. 關于判決轉化問題。
3. 關于原告資格問題。
4. 關于原告證明責任問題。
六、突破“確認無效判決”適用困境之建議
七、結語
本文編號:400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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