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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單位犯罪中追訴時效制度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4-07-24 21:54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是以犯罪主體所應判處的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或生命刑為標準來確定的,這是為自然人犯罪量身定做的追訴時效期限。當單位犯罪時,適用這種追訴時效制度則會出現(xiàn)很多難題,因為單位犯罪由于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是組織體,不能判處如自然人一樣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刑法規(guī)定對犯罪單位只適用罰金刑。在刑法分則中,單位犯罪有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處罰模式,對于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即只處罰單位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對于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責任人員。因此,在單位犯罪中應如何適用追訴時效制度,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就成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那么,是否應對單位犯罪適用追訴時效制度及如何適用?以下試述之。
        1  單位犯罪應適用追訴時效
        在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下,單位犯罪能否適用追訴時效,學者之間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對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可以適用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追訴時效,即以有關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可能判處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來確定。
        追訴時效制度是在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下,依據(jù)刑罰的基本原理,規(guī)定在刑法總則中,對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所有的犯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刑罰的基本的制度,應當適用于單位犯罪。理由如下:
        1.1 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制度適用于單位犯罪,符合追訴時效制度的立法設計理念  追訴時效制度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普遍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刑罰制度,是刑法人道主義和社會合理性的具體體現(xiàn),是對社會自我調(diào)節(jié)、凈化和運行機制的尊重,是對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約束的積極社會效果的承認,是對司法機關和自訴人及時行使求刑權的積極督促,也是有效配置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節(jié)約社會財富的必要措施。可見,追訴時效制度是依據(jù)刑事法哲學原理和刑事政策學原理制定的一種刑罰制度,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單位犯罪已成為現(xiàn)代社會一種廣發(fā)的犯罪,理應通過在單位犯罪中適用追訴時效制度,發(fā)揮其積極作用。
        1.2 追訴時效制度適用于單位犯罪,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xiàn)  “對于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而言,其與同一性質(zhì)的自然人犯罪的區(qū)別僅僅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不在于犯罪的構(gòu)成不同。換言之,不純正單位犯罪是與同一性質(zhì)的自然人犯罪共用同一個犯罪構(gòu)成。如果單位犯罪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就會造成單位實施某種不純正單位犯罪,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而自然人實施同一種性質(zhì)的犯罪,則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的結(jié)果,而這一結(jié)果顯然違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于單位主體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2  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制度的具體適用 
        2.1 單位犯罪追訴時效適用方法的爭議  對于單位犯罪中追訴時效制度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對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應當按照有關單位犯罪法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所應判處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來確定。但是,這種觀點沒有解決好當單位責任人員為多人的場合下如何確定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為了明確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有人提出,在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之下,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可以依照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最長的追訴時效期限來確定。⑥③也有人反對以直接責任人員的追訴時效來確定犯罪單位的追訴期限。理由是: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對單位不可能適用,因為追訴時效的意義在于對犯罪經(jīng)過一定時間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經(jīng)過一定時間的前提是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刑法規(guī)定的自由刑和生命刑。犯罪單位依法處罰金,不可能具有適用這一追訴時效的前提,所以對犯罪單位不能適用追訴時效。這種觀點看到了現(xiàn)行刑法追訴時效制度的弊病,但徹底否定單位追訴時效不利于解決現(xiàn)實問題。還有人另辟蹊徑,提出現(xiàn)行刑法第87條第一項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5年”,根據(jù)本項精神,罰金顯然屬于“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范疇,因此,對犯罪單位的追訴時效應當限于5年,即單位犯罪的,經(jīng)過5年后不應再追訴。這種觀點的理解很片面,有些單位犯罪是侵害很重要法益的犯罪,如刑法第125條規(guī)定的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就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安全,對這種單位犯罪也以五年作為其追訴期限,顯然與法律精神不符。
        2.2 犯罪單位的追訴時效適用  單位犯罪中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以單位責任人員中最長的追訴時效期限來確定相對較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為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jù)是與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而單位責任人員中承擔的最重刑罰是最能體現(xiàn)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那么,以單位責任人員中最長的追訴時效期限來確定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就較好地解決了以較恰當?shù)男淌仑熑蝸泶_定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當然,這個標準并不是最理想的,但在現(xiàn)行的刑法規(guī)定下,不失為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此外,以單位責任人員中最長的追訴時效期限來確定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的好處還有:一是無論實施單罰制還是實施雙罰制的單位犯罪都可適用。二是不會造成單位與單位責任人員的追訴不協(xié)調(diào)。如果追訴時效期限未過,那么,單位與單位責任人員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追訴時效期限已過,那么,單位與單位責任人員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按這種標準可能存在這種情況,當單位追訴時效期限未過,而承擔較輕刑罰的單位責任人員因追訴時效期限已過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中,單位責任人員承擔較輕刑罰本身說明這些單位責任人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經(jīng)過一段時間沒有犯罪,說明他們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不再被追訴,這正是追訴時效制度立法設計的本意,所以這種情況應是題中應有之義。三是標準統(tǒng)一,便于操作,有利于司法實踐。司法機關按這種標準能較容易地確定單位的追訴時效期限,能提高司法的效率,能節(jié)省不少人力、物力、財力。
        還要注意單位追訴時效的中斷如何計算的問題,如果用來確定單位追訴時效期限的所處刑罰最重的單位責任人員的追訴時效中斷,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是單位責任人員所犯罪新罪與前罪中的單位無關,則單位的追訴時效不中斷;二是單位責任人員又是前罪中的單位所犯新罪的單位責任人員或與原單位共同犯罪,則單位的追訴時效中斷。
        還有一個單位追訴時效的延長問題,如果單位責任人員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工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應當分清情況,分別處理: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單位責任人員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是基于單位的意志而實施的,單位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單位責任人員都不愛追訴期限的限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單位責任人員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是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實施,單位并無逃避或者審判的意圖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單位責任人員不愛追訴期限的限制,而單位仍應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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