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韩国日本在线观看免费,A级尤物一区,日韩精品一二三区无码,欧美日韩少妇色

當前位置:主頁 > 社科論文 > 法治論文 >

基于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實證考察

發(fā)布時間:2016-11-07 17:32

  本文關鍵詞:法治思維——社會轉型時期治國理政的應然向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一、理論的回溯——基本概念的厘定與相關理論的解說

  1、人民法庭制度回溯。

  人民法庭制度的最初理論文本出現于土地革命時期,1947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guī)定:“對于一切違抗或破壞本法的犯罪,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人民法庭由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大會所選舉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 張希坡,韓延龍主編:《中國革命法制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6頁。]這是我國人民法庭初創(chuàng)的雛形。新中國成立后,在1950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組織通則》中規(guī)定省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命令的形式成立縣(市)人民法庭。[ 《法學辭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3頁。]現代意義的人民法庭制度最早可追溯于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該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基層法院根據地區(qū)、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贝艘(guī)定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確立了人民法庭制度。197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人民法庭的表述沒有任何改變,并一直沿用至今[ 參見:1979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至2009年十年期間,先后發(fā)布了《關于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2005年全面加強決定》)、《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關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訓的通知》等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進一步規(guī)范了新時期人民法庭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改革措施,指明了人民法庭的發(fā)展方向,我國人民法庭制度迎來了前所未有的“黃金時期”[ 鄭國軍:我國人民法庭制度實證研究,湖南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人民法庭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根據轄區(qū)案件數量、區(qū)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有利于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設立的派出機構[ 參見《2005年全面加強決定》第1條。]。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1999若干規(guī)定》),人民法庭主要承擔以下任務和職能:一是獨立審理轄區(qū)內的一審民商事、刑事自訴和執(zhí)行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二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三是通過審理案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四是建立健全案件登記、統(tǒng)計,歸檔保管,訴訟費管理,人員考勤考核等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促進人民法庭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規(guī)定》]。

  2、人民法庭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基于“兩便原則”的切入。

  有了人民法院,為何還要在基層、農村設立人民法庭?筆者以為這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因為這拷問著人民法庭制度設立的正當性和發(fā)展的源動力。筆者以為,追問人民法庭設置的正當性,有助于明晰人民法庭的定位,使其區(qū)分于人民法院的制度功能。按照筆者的理解,人民法庭的制度設計應當主要基于“兩便原則”的考量,即便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審判。其法律依據在于《1999若干規(guī)定》,《1999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便開宗明義闡述了人民法庭制度設計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為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人民法庭。從理論上展開,便于當事人訴訟是人民法庭制度正當性的根本所在,即人民法庭作為一種獨立司法制度存在的邏輯起點,亦是人民法庭區(qū)分于人民法院的根本標志。而便于法院審判最終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便于當事人訴訟。因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司法只有在有效率的運行,方能稱之為便捷、高效,才能及時向社會輸出正義,才能滿足公眾對正義的需求!

  3、社會轉型與社會綜治!

(1)社會轉型:社會轉型是一個價值更替、秩序重構、文明再生的過程[ 袁曙宏、韓春暉:《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發(fā)展規(guī)律研究》,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我國在由國家社會相對統(tǒng)一的一元結構向國家——社會化二元分立的結構轉型過程中面臨著時間緊、任務重、社會矛盾相疊加的嚴峻形勢[ 江必新:《法治思維——社會轉型時期治國理政的應然向度》,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結束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口號,提出把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總方針,同時也拉開了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大序幕,中國經濟社會迎來了發(fā)展新高潮,改革開放使得中國經濟保持長達三十余年的持續(xù)高速增長態(tài)勢,并一直延續(xù)至今。伴隨著經濟的持續(xù)高速發(fā)展,我國工業(yè)化率持續(xù)穩(wěn)步提升,城市化水平亦同時水漲船高。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部分農村甚至出現了空心化的問題。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發(fā)布2012年《城市藍皮書:中國城市發(fā)展報告NO.5》的資料介紹,2011年,中國城鎮(zhèn)人口達到6.91億,城鎮(zhèn)化率首次突破50%關口,達到了51.27%,城鎮(zhèn)常住人口超過了農村常住人口。人口城鎮(zhèn)化率超過50%,這是中國社會結構的一個歷史性變化,表明中國已經結束了以鄉(xiāng)村型社會為主體的時代,開始進入到以城市型社會為主體的新的城市時代[ 中國城鎮(zhèn)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載新華網,于2014年11月20日最后訪問。]。另據國家統(tǒng)計局2010發(fā)布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統(tǒng)計公報,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全國總人口為1370536875人,其中居住在城鎮(zhèn)的人口為665575306人,占49.68%;居住在鄉(xiāng)村的人口為674149546人,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zhèn)人口增加207137093人,鄉(xiāng)村人口減少133237289人,城鎮(zhèn)人口比重上升13.46個百分點。大陸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中,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即流動人口為261386075人[ 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國家統(tǒng)計局于2011年4月28日。]。因此,無論是農村經濟的快速工業(yè)化抑或是農村人口的快速城鎮(zhèn)化,隨著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qū),我國社會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劇烈轉型。筆者認為,當下社會轉型主要突出表現地為農村逐步向城市的過渡,農村與城市的逐步糅合,因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社會轉型主要是工業(yè)、城市向農業(yè)、農村的擴張,農村人口逐步向城市集聚,農村經濟與城市趨于同質的過程。

(2)社會綜治:社會綜治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簡稱。綜合治理是指整合社會上多方面的力量和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治理某些單一的方面、運用單一的手段和單一的方法所難以解決的重難點問題,“社會治安不僅是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 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加強社會治安工作,《人民日報》2011年11月4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作為一個具有中國時代特征、中國特色的政治、法律的概念而提出的,,是指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靠各個相關單位、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種手段,維護社會長治久安,打擊預防犯罪,完善社會發(fā)展管理,深入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保證[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1991年,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正式運行,標志性文件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該文件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與法律保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綱領性文件。根據《1999若干規(guī)定》,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內容主要包括審理案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因而人民法庭視角下的綜治主要是通過訴訟案件審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法律、教育等手段參與和介入社會的綜合治理。

  

二、現狀的素描——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實證考察

為考察社會轉型期視域下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作用,筆者選取了Y市人民法庭作為分析樣本,通過查閱檔案和司法統(tǒng)計資料,召開法庭工作座談會、對個別在法庭工作的法官進行訪談等形式收集相關的數據和資料,了解Y市人民法庭的基本情況,并以其作為分析樣本,考察社會轉型期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困境與挑戰(zhàn),以期提出相應的對策,找尋破解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困境的出路。雖然Y市人民法庭數量偏少,以此樣本抽樣研究,難免出現以偏概全,掛一漏萬情形,或許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情況不具備典型性,無法集中突出人民法庭參與當地社會綜治的情況,但限于時間、精力和資料收集的困難及論文的篇幅,筆者還是以Y市人民法庭為切入視角,追索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作用及困境,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大家對法庭工作的關注和重視。

1、Y市人民法庭基本情況。

Y市是位于中部J省西部的一個新型工業(yè)城市,轄區(qū)面積3178平方公里,轄區(qū)人口為115.56萬,Y市法院共有基層法院2個,人民法庭6個,分別為ZX法庭、YQ法庭、QS法庭、LF法庭、XC法庭、LS法庭。為方便表述,筆者對其按照順序將其分別編號為法庭1、法庭2、法庭3、法庭4、法庭5、法庭6。如圖表1—1所示,Y市人民法院轄區(qū)人口為737028人,占該市人口總數的63.78%,管轄面積為2028.3平方公里,占該市轄區(qū)面積的63.82%。也即是說該市相當一部分的面積人口均處于法庭的司法轄區(qū)內。平均每個法庭管轄的人口為12萬左右,國土面積為338平方公里,每個法庭平均管轄的鄉(xiāng)鎮(zhèn)數為4個左右,即每個法庭都管轄了一個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單位,法庭沒有按照與鄉(xiāng)鎮(zhèn)一一對應的比例設置,法庭按照跨行政區(qū)劃建制,以便排除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干擾,實現獨立辦案。從人員配置上看,該市6個法庭共配備法官15名,其中大學本科11人,研究室學歷4人,平均每個法庭配置為2.5人,法庭1、3、5均無法完全由審判人員單獨組成合議庭,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嚴格配備工作人員,部分法庭沒有配備書記員,所有法庭均未配備專門的司法警察,所有法庭庭長均落實了副科級,嚴格按照副科級干部配備法庭庭長,法庭全部落實了副科級建制。但因法官配備不齊,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短缺,導致很多案多人少壓力的問題突出,因書記員和法警等司法輔助人員短缺,法庭難以正常開通,部分法庭因法官配備不足3人,無法組成一個獨立的審判組織。

圖表1-1 Y市人民法庭基本情況統(tǒng)計表

法庭名稱 管轄面積 轄區(qū)人口 鄉(xiāng)鎮(zhèn)數量 人員情況

法庭1 267.7平方公里 7.1823萬人 3 2人,研究生1人,大學本科1人,平均年齡42.5周歲,法庭庭長為副科級

法庭2 395平方公里 10萬人 4 3人,在職研究生2人,大學本科1人,平均年齡30周歲,法庭庭長為副科級

法庭3 416平方公里 5.12萬人 2 2人,大學本科2人,平均年齡33.5周歲,法庭庭長為副科級,另招聘1名聘任制書記員

法庭4 40平方公里 24萬人 4 3人,大學本科,法庭庭長為副科級,另招聘1名聘任制書記員

法庭5

461平方公里 15.40萬人 6 3人,大學本科,法庭庭長為副科級,另招聘2名聘任制書記員

法庭6 448.6平方公里 12萬人 4 2人,研究生1人,大學本科1人,平均年齡37周歲,法庭庭長為副科級,另招聘1名聘任制書記員

合計 2028.3平方公里 73.7023萬人 23 15人,研究生4人,大學本科11人,法庭庭長全部落實副科級,另招聘合同制書記員5人。

2、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基本情況    

根據《1999若干規(guī)定》,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內容主要包括審理案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因此考察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情況,可依據參與方式的不同分為基本職能和延伸職能兩個組成單元。因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屬于國家的審判機關,因此依法受理和審判案件屬于法律賦予其的基本職能,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提出司法建議等內容則更多屬于因審判而衍生出來的人民法庭的延伸職能。因此,考察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情況就當主要從基本職能和延伸職能兩個維度予以考量。如圖表1-2、1-3所示,近五年,Y市人民法庭共受理各類訴訟案件4281件(全部為民商事案件,無刑事自訴案件),結案3943件,受案走勢整體較為平穩(wěn),增長不大;結案率較高, 大部分案件均能在法定審限內及時審結;調解結案的案件數為2453件,調解率超過60%,相當一部分案件通過調解的方式得以化解和妥善處置;執(zhí)結率僅為59.70%,表明相當一部分案件無法順利執(zhí)結,勝訴一方的當事人無法及時實現自身的勝訴權益,也表明執(zhí)行難在基層法庭同樣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因基層法庭受理的相當部分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關系較為簡單(但此并不意味著糾紛化解難度低),因此該市法庭大部分案件采取獨任審判的方式審理,這既符合鄉(xiāng)村民眾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欠缺的實際,亦節(jié)省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與人民法庭制度設計的“兩便原則”相契合。

從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延伸職能運行情況來看,正如圖表1—4所示,Y市人民法庭除了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審判職能外,還通過巡回審判,下鄉(xiāng)進村走訪、定期組織專題法制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所在司法轄區(qū)內的民眾宣傳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通過啟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司法調解協議的確認程序,向有關涉訴企業(yè)、行政機關發(fā)送司法建議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當地的社會綜治,切實維護當地社會尤其是農村的穩(wěn)定與和諧。與此同時,限于各法庭自身的資源調配能力有限,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工作獎懲措施缺位、法庭參與社會綜治未納入考核等因素的制約,法庭通過延伸職能參與社會綜治存在隨意性較強,規(guī)范性不足的問題,并進而導致各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工作不均衡的態(tài)勢分布。

圖表1-2 Y市人民法庭近五年(2009—2013年)參與社會綜治基本職能運行情況表[ 因法庭1、2、3等三個法庭不具備立案信訪和執(zhí)行職能,因此該三個法庭執(zhí)行案件數和信訪數為空白。]

法庭名稱 受案數 結案數 調解數 結案率 調解率 執(zhí)行數 執(zhí)結數 執(zhí)結率 信訪數 接訪數 獨任審判數 獨任審判率

法庭1 992 950 735 95.77% 77.37% —— —— —— —— —— 824 83.06%

法庭2 728 697 515 95.74% 73.88% —— —— —— —— —— 559 76.79%

法庭3 96 95 73 99% 76.8% —— —— —— —— 36人次 86 89.58%

法庭4 668 576 327 86.23% 56.77% 214 179 83.64% 16 16人次 325 48.65%

法庭5 1121 958 485 85.4% 50.6% 385 246 63.81% 116 106人次 447 39.88%

法庭6 676 667 318 97.56% 46.5% 429 189 63.96% 28 49人次 189 27.96%

合計 4281 3943 2453 92.10% 62.21% 1028 614 59.73% 160 171人次 2435 56.88%

圖表1-3 Y市人民法庭近五年收案走勢圖(2009—2013)[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歷史原因,法庭3曾經在全國法庭撤并潮中被撤銷,后于2013年重新復建,因此前4年收案數為0.]

圖表1-4 Y市人民法庭近五年(2009—2013年)參與社會綜治延伸職能運行情況表

法庭名稱 巡回審判次數 下鄉(xiāng)進村走訪次數(人次) 開展法制宣傳(人件次)

確認司法調解協議份數 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 司法建議

接受群眾咨詢、講解和問答的人次 發(fā)放法制宣傳資料份數

法庭1 33 82 64 5000 50 86 8

法庭2 190 465 104 1600 0 179 5

法庭3 3 76 38 500 1 5 0

法庭4 83 202 108 1619 4 263 5

法庭5 14 740 434 2490 28 682 11

法庭6 5 118 66 120 0 135 2

合計 328 1683 814 11329 83 1350 31

三、問題的檢讀——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面臨的挑戰(zhàn)與困境

1、農村社會劇烈轉型,讓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力不從心。人民法庭主要設立在農村和城市郊區(qū),按照中國社會學巨擘費孝通在《鄉(xiāng)土中國 生育制度》對中國基層社會尤其是鄉(xiāng)土農村的理解和界定,其提出的“熟人社會”高度概括了中國農村社會的面貌,具有相當的解釋張力。晚近賀雪峰教授針對經歷三十年改革開放的轉型期農村又提出了“半熟人社會”的概念[ 賀雪峰:《新鄉(xiāng)土中國——轉型期鄉(xiāng)村社會調查筆記》,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頁。],以概括和突出通過改革開放進入社會轉型期的新特點。熟人社會的正常運轉更多依系的是因相互熟悉而產生的信任,遵循互惠補償的交往原則,仰賴鄉(xiāng)村德高望重人士的調和等維系。因此,“熟人社會”下的農村并不需要法律,法庭和審判往往難有用武之地。但是經歷了三十余年的改革開放,農村社會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借用賀雪峰教授的理解,我們暫且稱之為“半熟人社會”。因村民進城務工、外出經商、小孩就學等諸多因素[ 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2012年全國流動人口約為2.36億人,比上年末增加669萬人,人口流動主要呈現農村到城鎮(zhèn),內陸到沿海的趨勢,,流動的原因主要包括務工、經商和就學等。],村民開始逐步走出農村,因農村山林土地的流轉,外部資本的引入,農村的“熟人社會”結構開始瓦解,信任和熟悉逐漸淡漠,原有的諸如德高望重人士等力量逐步瓦解甚至退出糾紛解決通道,村委會等組織力量的削弱,村民還無法完全適應都市的法律化糾紛解決模式,新生的社會組織等力量尚未發(fā)育成熟,因此在這個社會尤其是農村面臨劇烈轉型的過程中,農村需要法律和人民法庭。另一方面,隨著農村由封閉走向開放,城市資本的引入,農村工礦企業(yè)的設立,農村的土地和林木等自然資源具有交易價值且一路走高的態(tài)勢,農村土地對外承包經營、山林土地流轉、宅基地糾紛等大量糾紛呈現頻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最終均導向了設置在農村的法庭,隨著村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素養(yǎng)的提升,相當部分民眾開展選擇向法庭起訴或求助,以期維護自身的權益,法庭面臨的受案壓力較大。因此,農村熟人社會結構的瓦解和經濟活動的增多,大量的糾紛開始涌入人民法庭。如因外出務工導致夫妻兩地分居往往易引發(fā)離婚糾紛,農村土地的水漲船高與逐步開始流入市場進行交易和經濟活動的增多,使得人民法庭受理的糾紛越來越多元。兩者的匯合最終讓人民法庭不堪重負。而根據前述的分析,受理和審判訴訟案件是人民法庭的法定職能,亦是其參與社會綜治的基本方式和常態(tài)模式。從法庭的歷史縱向考察,人民法庭的受案數因農村的迅速城市化案件數量呈現連年攀升的趨勢,從人民法庭與其他審判業(yè)務庭相橫向比較,雖然法庭的人均受案數不是很大,但因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均為鄰里糾紛等,村民不愿出庭作證、對法律的抵觸,缺少律師的參與,往往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和案件送達難等問題,部分家事案件因涉及到家庭的和諧與鄰里關系的維護,一判了事往往只能讓法律上結案,但案件社會效果不佳,案了事難了,社會矛盾并未能實質性消化。人民法庭的法官往往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調解,使得人民法庭本已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更加不堪負荷。因此,轉型期的農村需要人民法庭,但法庭卻未必能滿足農村的需求。

  2、法庭自身“空心化法庭嚴重,無法及時提供司法產品和服務供應綜治需求,司法服務供應鏈鏈條運轉不暢。人民法庭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其設置的理論基礎主要是兩便原則[ 參見: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第二條: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必須堅持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即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和方便法院審判。法庭之所以存在其必要性便是法庭獨特的地理優(yōu)勢:設置在農村——方便群眾訴訟,法庭因深入基層和農村,對轄區(qū)內的情況較為了解,有助于社會糾紛的妥善處置和通過訴前介入等方式及時有效將部分可控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從而妥善處置社會糾紛。但事實上,目前人民法庭自身呈現空心化的態(tài)勢,無法及時供應法律咨詢、訴前調解等相關司法產品和司法服務供應社會綜治需求。以Y市人民法庭為例,該市6個法庭的工作人員均在遠離農村和郊區(qū)的城區(qū)法院機關上班而非扎根法庭,只是偶爾在法庭開庭,法庭工作人員才會去法庭辦公。更有甚者,部分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全部在城區(qū)法院機關開庭,法庭嚴重的空心化。法庭之所以空心化,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庭待遇偏低,干警工作不便利等因素導致機關干警不愿下法庭工作,而為安撫情緒和保障法庭干警的工作積極性,部分法院允許法庭干警到城區(qū)機關上班一實現平衡,此外法庭因投入偏低,司法警察和書記員等人員保障不足,法庭的審判庭信息化建設不足等因素,法庭審判案件無法實現同步錄音錄像,與司法公開要求不符,法警等人員缺失,容易給審判帶來安全隱患,因此,相當部分法庭選擇將案件到城區(qū)機關的數字化法庭、科技法庭開庭,致使法庭的審判庭成為一個擺設。法庭工作人員在法院機關工作,在機關審判法庭開庭無疑不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不能有效對村民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無疑與人民法庭設立的理論依據——兩便原則相偏離,自然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效果不佳。因長期不駐庭辦公,也未在法庭開庭審判案件,法庭有脫離農村,缺失根基的危險,貼近群眾,貼近基層的比較優(yōu)勢有縮小的趨勢。法庭干警脫離農村,除非因調查取證等辦案需要,法庭干警很少進村入戶了解轄區(qū)內村民的司法需求,亦無法及時發(fā)現社會綜治的風險源,通過訴前調解和法制宣傳等方式降低社會運行的風險。因此,法庭自身空心化嚴重導致法庭根本無法深入基層了解群眾的司法需求和發(fā)現社會綜治的風險源,自然也就難以提供合乎尺寸與規(guī)格的司法產品。

3、法庭負荷過重,參與社會綜治的手段和方式單一、乏力。我國人民法庭主要設置中農村和城市郊區(qū),因此人民法庭面對的主要是鄉(xiāng)村民眾,所受理的案件也大多是涉農糾紛和離婚贍養(yǎng)等家事糾紛,這些案件往往標的額達、法律關系并不復雜,因經濟效益有限,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往往不愿聘請律師,律師也因案件無利可圖,往往不愿代理,由此導致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律師的參與程度有限,即使人民法庭使用當地方言開庭審理案件,因為法律邏輯與日常生活邏輯的區(qū)別,法庭所使用的法律思維和法言法語往往當事人一頭霧水,法官要經過反復釋明和解說,當事人才能準確提出自身的訴求和歸納法庭爭議焦點,自然耗費法官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缺乏律師的參與,村民又存在厭訴的心理和傳統(tǒng),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不僅審理難,有時連法院開庭傳票送達都是個問題,拒絕簽收法院傳票和法院出庭通知書等司法文書的情形時有發(fā)生。管轄農村的人民法庭雖然雖然受理的案件多為涉農糾紛和家事糾紛,法律關較為簡單,標的額不大,但卻并非意味著案件的處理簡單,村民不愿出庭作證、鄰里糾紛涉及村民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往往一判了事難以實質性解決糾紛和矛盾,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往往更傾向于選擇調解的方式結案,且耗費法官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致使司法資源不堪負荷。此外,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基層法庭可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但考慮到審判力量的不足等因素,在法院的整體統(tǒng)籌下,法庭均一般不受理刑事案件,如Y市6個人民法庭均不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法庭不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無疑減少了法院參與社會綜治的有效手段,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和威懾不力,與公安在鄉(xiāng)鎮(zhèn)設立的派出所相比,法院很難全面、深度參與當地的社會綜治。此外,由于法庭設在鄉(xiāng)鎮(zhèn),大部分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一般都將法庭作為鄉(xiāng)鎮(zhèn)一級政府的組成部門看待,法庭可以調動的組織資源和力量非常有限,要開展好社會綜治需要當地政府的支持與配合。而法庭從行政級別上低于同級鄉(xiāng)鎮(zhèn)政府,很難調動政府的組織資源與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綜治。尤其是案件的調處等,最終效果有賴于當地政府的協同配合或對司法工作的重視。從前述Y市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延伸職能來看,當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手段單一,品種偏少,僅限于法制宣傳、司法建議等方式,這些方式因立法未進行相應的強制保障,效果往往不佳。如法制宣傳,立法并未對法庭的法制宣傳進行明確職能賦予和納入工作績效考核,法庭開展既無相關的經費、人力保障,亦缺乏相關的激勵機制。司法建議更是如此,因立法缺乏硬性約束,沒有相應的反饋落實機制,往往僅僅停留在建議層面[ 參見:司法建議書為何叫好不叫座,《法制日報》2014年09月05日第4版。]。

   四、出路的探尋——人民法庭如何參與社會綜治

1、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減輕人民法庭受案壓力。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農 村工業(yè)化的推進,農村糾紛只會不斷攀升,因此,人民法庭將可能面臨越來越大的受案壓力,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更加突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受理訴訟案件是法律賦予人民法庭的法定職能,亦是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基本方式之一。即使案件再多,法庭也不能拒絕受案或裁判,因此,在現有糾紛解決格局下,人民法庭只能繼續(xù)挖掘潛力,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努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通過調解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社會糾紛。與此同時,人民法庭應當視野向外,通過夯實大調解格局,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通過協助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積極引導民眾優(yōu)先選擇人民調解模式,實現案件的壓力分流;構建全程對接模式,延伸訴調對接功能,建立訴前調解、訴中委托專門行業(yè)組織調解,邀請村鎮(zhèn)干部、鄉(xiāng)村名人、權威人士參與協助調解,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糾紛的化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積極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0月19日第8版。]。調解與裁判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兩種主要方式,在效果上,兩者并不存在高低優(yōu)劣之分。但具體到面向農村的人民法庭而言,調解在處理鄰里糾紛和贍養(yǎng)、撫養(yǎng)等家事糾紛上更有利于矛盾的及時化解,因此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裁判一判了事,而應當更多尋求調解的辦法切實有效化解村民之間的糾紛。具體操作看,除自身加強調解工作,更重要的是借助人民調解對案件進行分類,借助村鎮(zhèn)干部協助調解,以構建農村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

2、切實貫徹“兩便原則”,加大對人民法庭的建設投入,做實法庭,讓法庭運行接地氣,為法庭參與社會綜治提供資源保障。人民法庭設立的主要依據便是“兩便原則”,即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法院在鄉(xiāng)村的派出機構,設立在鄉(xiāng)村的根本目的應當是基于司法為民的要求,方便當事人訴訟的需要。因此顯然基于司法為民的設立宗旨,法庭當然不可空心化,否然,法庭干警在城區(qū)法院機關辦公,在機關開庭顯然就無法貫徹“法庭便利當事人訴訟”的設立初衷。前文已經分析了法庭目前存在空心化的危險和 原因,因此,就必須加強對人民法庭建設的投入,法庭作為最基層的一個審判單位,其基礎不可小覷,因為基礎不牢,往往導致地動山搖。法庭因地處偏遠的鄉(xiāng)鎮(zhèn),往往路途遙遠,對干警的生活很不便利,因此法庭容易呈現進人難、流失易的困境。我們認為應當繼續(xù)加強對人民法庭的建設和投入,通過建立數字化的科技法庭,實現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以滿足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整體安排;參照邊疆補貼、高原補貼的方式對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設立基層補貼制度,以激勵和引導優(yōu)秀的法官去法庭辦公辦案,夯實法庭的人才資源,配備專門專職法庭法警、書記員等以保障人民法庭正常的開庭審判需要。人民法庭的正常運轉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唯有不斷改善法庭辦公辦案環(huán)境,方能確保法庭能夠正常運行。法庭作為基層、邊遠區(qū)域,難以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理應通過制度設計激勵和引導優(yōu)秀的法官到基層扎根,人民法庭方能有效參與社會綜治。否則,沒有人才資源的保障,法庭自身的運行都成問題,參與社會綜治無異于夢中囈語、空中樓閣。

3、完善立法,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方式和手段作出明確、細致和具體的規(guī)定。當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主要“法律”依據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即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審判案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此規(guī)定為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提供了法理依據并明確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主要任務和方式手段。但該規(guī)定僅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律位階較低,且內容非常粗糙和籠統(tǒng),可操作性較差。因此,建議完善立法,出臺相應的操作細則,對人民法庭如何開展法制宣傳等出臺細化的可操作性方案,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建立剛性約束機制,如規(guī)定法制宣傳的方式不僅包括街頭擺攤流動普法和發(fā)放法律宣傳資料,還當包括以小品和相聲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司法建議更是如此,目前不僅是人民法庭的司法建議容易石沉大海,甚至全國各級法院發(fā)出的司法建議因缺乏明確的獎懲機制和對被建議單位的反饋落實機制,大部分司法建議仍僅停留在建議層面,無法發(fā)揮其管控社會治理風險的機能,因此,我們建議對法庭發(fā)出司法建議的數量、方式作出細化規(guī)定,明確被發(fā)送建議的單位相應的反饋落實與獎懲考核機制,建立司法建議的剛性約束,讓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手段和方式更加多元和有力,切實發(fā)揮人民法庭扎根基層,及時化解矛盾的一線優(yōu)勢,有效參與轄區(qū)內的社會綜合治理,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結語:蘇力曾經說過:“結論只是人們?yōu)榱送顺瞿骋痪唧w研究時的一個比較有效又體面的戰(zhàn)術或策略”[ 蘇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結論既不可能是唯一的,也未必存在絕對的對與錯之分。本文的研究可能比較粗淺,研究方法可能是粗糙的,結論難免有失偏頗。但筆者以為,人民法庭作為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因深入基層、貼近群眾的獨特制度優(yōu)勢,在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中具有獨到的優(yōu)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須重視人民法庭的建設和加強對人民法庭的投入,繼續(xù)加強和鞏固這項司法制度,切實有效發(fā)揮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職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筆者希冀本文能夠拋磚引玉,引起大家對基層人民法庭的重視,關注和改進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方式和手段,以繼續(xù)完善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綜治的相關制度建設。


  本文關鍵詞:法治思維——社會轉型時期治國理政的應然向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67183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www.lk138.cn/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167183.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All Rights Reserved | 網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c181c***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