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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為理論中的語用思想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7:20

  哲學的語言學轉向不但開創(chuàng)了哲學研究的新局面,而且使語言學的研究更趨合理。哈貝馬斯在批判地吸收維特根斯坦、奧斯汀、塞爾、喬姆斯基等人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從語言及語言使用問題入手,提出了一種普遍語用學理論。認為該理論推動了言語行為能力等問題的深入探討,為當代語用學的誕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世紀西方哲學史上的語言學轉向一方面使哲學在語言中尋求它的具體應用層面,另一方面使語言擺脫了單純的工具媒介特質后趨向于抽象、合理性,試圖在哲學基礎上奠立自身的實在或本體地位。在這種聲勢浩大的語言學轉向背景下,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意識到脫離語言研究人類行為的結果,勢必把人的行為單純同行為主體的主觀意識聯(lián)系在一起,勢必把行為同社會上其他行為主體相割裂,終將使對于行為主體的行為研究變成在孤立狀態(tài)下的行為主體的主客體關系范圍內的研究。因此,他試圖把批判解釋學與英美傳統(tǒng)的語言分析哲學溝通起來,提出了“普遍語用學”理論,并在人文主義和科學主義相融合基礎上,實現(xiàn)了哲學的“語用學轉向”。深人系統(tǒng)地分析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將會使當代語用學的研究基礎更加堅實,可為語用學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交往行為以交際主體、社會和歷史為基礎,以調查研究交往能力為條件,是一種定位于理解的行為,是行為主體之間所共有的一種實施言語行為的過程。在這種行為中,“人與人之間通過符號協(xié)調的相互作用,在規(guī)則的引導下,進人人的語言世界,從而以語言為媒介,通過對話,進而達到溝通與相互理解。”飛如果說交往行為是交往行為理論的核心范疇,那么“交往合理化”則是交往行為的中心內容。交往合理化是語言性的、與主體性相對應的開放性理性概念。普遍語用學正是為其交往合理化理論服務的。普遍語用學就是分析說話行為,研究語言的交往職能,探討說者和聽者之間的關系,闡述他們二者如何通過語言達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學說。它是一種重建的語言學,對特定語用主體的直覺語言知識的系統(tǒng)重建是其目的。其基本觀點是,不僅語句的語音、句法和語義特征,而且說話中的某些語用特征,不僅語言而且言語,不僅語言能力而且交往能力,都可以進行普遍重建。它重視語用的特定情境及語用預設,認為正是這種預設引導人們的語言交流并使語用學進人日常語言的實踐。哈貝馬斯從普遍語用學角度立論:現(xiàn)代理性必須是一個追問意義的“過程”,筆耕論文,即人們通過語言的交往活動所達到的一種具體的“共識”。這種在交往過程中所進行的普遍共識就是一種理性化過程,即“交往的理性”。哈貝馬斯哲學的這種語用學轉向試圖“通過對語言的運用所作的具體考察,恢復語言作為‘交流行為’的中介地位,并建立一種可能的、有效的、理想化的語言使用規(guī)范。”這種語用思想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
       (1)在理性主義基礎上規(guī)范了言語劃界問題。語言本然的和理性聯(lián)系在一起。哈貝馬斯對理性的理解已經(jīng)超出了傳統(tǒng)哲學對理性的界定,包含了對以往傳統(tǒng)理性概念的批判和揚棄。這種理性就是交往合理性,它不是一種神秘抽象、虛無縹緲的,由精神構造出來的、某種純思辨的東西,而是具體的存在并體現(xiàn)于人的認識、言語和行為中的語言理性。哈貝馬斯贊同索緒爾對語言和言語的劃分,但他認為,不僅語言,而且言語(即在句子中的使用)也是可以進行規(guī)范劃分的。一般來講,語言分析的對象是句子,句子作為一種構造完美的表達,是語言的基本單位。分析的目的是為了建立語言的規(guī)則體系;而語用學以言語行為為分析單位,其目的是建立適用各種運用語言行為的規(guī)則體系,以使言語行為主體具有在任何適宜情景下言說語句能力的基礎。他將語言與言語的區(qū)分作為其普遍語用學的出發(fā)點,想通過克服傳統(tǒng)語言哲學的片面性來推動言語行為的研究。語言的功能就在于其能表達實施、思想、情感等,要想完整地研究語言,除了必要的靜態(tài)分析外,還需要從語言運用的角度深入進行動態(tài)研究。
       (2)有效性要求是普遍語用學的內核。哈貝馬斯認為辨別并重建關于可能獲得理解的普遍性條件是普遍語用學的主要任務。語言是社會進化到文化階段上出現(xiàn)的特殊的理解媒介。任何處于交往活動中的人若想使交流成功的話,在交流行為中必須遵守獲得有效性的四個前提:可領會性、真實性、真誠性和正確性。即言說者必須選擇一個可領會的表達,以便說者和聽者能夠相互理解;言說者必須有提供一個真實陳述的意向,以便聽者能分享說者的知識;言說者必須真誠地表達他的意向,以便聽者能相信他的話語(能信任他);最后,言說者必須選擇一種本身是正確的話語,以便聽者能夠接受,從而使言說者和聽者能在以公認的規(guī)范為背景的話語中達到認同。不但如此,一個交往行為要實現(xiàn)不受干擾地繼續(xù),只有在參與者全都假定他們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驗證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這僅僅是指邏輯的必然性,至于該話語在實際場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認可,還是由聽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態(tài)度來決定。在這里哈貝馬斯把真理分析為“有效性要求”,而且是一種典型化了的有效性要求,既覆蓋了事實性真理的領域,又覆蓋了價值性的或表達性陳述的領域。
       (3)交流模式的設計是普遍語用學的目標。哈貝馬斯批判地采納了奧斯汀將言語行為分為敘述式和施為式的雙重結構論,并將其視為普遍語用學理性重建的任務。在他看來,任何施行的表達都具有雙重意義,即語言學意義和制度性的意義。“制度”是指實施言語行為得以成功的語境。前者指施行的表達所具有的陳述成分,后者則表明施行表達只有把話語放到特定的人際關系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交流理性由言語行為的雙重結構所支撐,即原則上可以通過施為動詞表達的以言行事部分和命題內容組成。決定性的以言行事部分在言說者和聽者之間構成了主體間際的關系,命題部分則用于交流事態(tài)。因此,每一個交流都同時在兩個層次上發(fā)生:主體進行交流的主體間際層次和主體試圖去達成理解的對象或事態(tài)層次。這種研究使人們認識到言語行為具有規(guī)范性和規(guī)范可分析性,使言語行為的經(jīng)驗研究進人對言語行為的理論研究。另外,哈貝馬斯的普遍化方案還體現(xiàn)了話語雙重結構中的自相關性,即任何語言的使用都離不開預先設定的語境,而語境的構成必須在語言使用過程中進行。哈貝馬斯最后說道:“我認為普遍語用學的任務乃在于言語雙重結構的合理重建。以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為出發(fā)點,我想在與意義與有效性等問題的關聯(lián)中使這個任務更加精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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