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防治中刑法罪名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7-05 02:58
在應對突發(fā)傳染病疫情過程中涉及較多的刑法問題,2003年"兩高"出臺《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了依據,對于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對此可結合具體案件以及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印發(fā)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依據刑法原理和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下文簡稱"《規(guī)定》")等3個罪名之間的關系選擇適用。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在全民防疫的特殊時期,采用從嚴的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
【文章頁數】:9 頁
本文編號:40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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