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航空安保公約中的“共謀犯”及其與我國刑法理論之貫通
發(fā)布時間:2024-06-02 17:28
由于立法體例與司法傳統(tǒng)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或地區(qū)對共謀犯的定性與處罰并不相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在立法對共謀性質(zhì)做出明確規(guī)定之外,其之理論爭議主要表現(xiàn)為共謀是否具有共同正犯的性質(zhì);在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共謀是一種不完整罪,其更多地關注與共謀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此可見,大陸法系討論的所謂"共謀共同正犯"中的共謀和英美法系中的"共謀罪"的共謀并不是一個概念,那么,對航空安保公約中的共謀犯的處理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現(xiàn)有的立法規(guī)定。而在我國,刑事立法雖規(guī)定某些共謀行為單獨成罪,但并沒有對共謀犯中"共謀而未共行"的犯罪類型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共謀而未共行"的核心在于討論"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犯和如果構成共犯的話是否構成共謀共同正犯;诖,航空安保公約中的共謀犯尤其是"共謀而未共行"是一種共犯,并不主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應根據(jù)個案中共謀者的犯罪支配狀況進行具體評價。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共謀犯理論學說評介
(一) 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與理論學說
1. 日本。
2. 德國。
(二) 英美法系代表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與理論學說
二、我國的共謀犯理論
(一) “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犯
1. 肯定說。
2. 否定說。
3. 區(qū)分說。
(二) “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謀共同正犯
1. 肯定說。
2. 否定說。
三、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與我國刑法理論之貫通
(一) 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在我國刑法語境下的基本立場
1.“共謀而未共行”構成共犯。
2. 不主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
(二) 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在我國刑法語境下的具體分析
本文編號:398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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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共謀犯理論學說評介
(一) 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與理論學說
1. 日本。
2. 德國。
(二) 英美法系代表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與理論學說
二、我國的共謀犯理論
(一) “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犯
1. 肯定說。
2. 否定說。
3. 區(qū)分說。
(二) “共謀而未共行”是否構成共謀共同正犯
1. 肯定說。
2. 否定說。
三、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與我國刑法理論之貫通
(一) 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在我國刑法語境下的基本立場
1.“共謀而未共行”構成共犯。
2. 不主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
(二) 航空安保公約中“共謀犯”在我國刑法語境下的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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