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財產犯罪成本的相對法益評價
發(fā)布時間:2019-09-02 07:07
【摘要】:被告人為實施犯罪而投入的財產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認為不屬于法益損失,故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觀屬性決定了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存在互相補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損不應片面關注被告人危害行為的數(shù)額,也應兼顧被害人的轉化收益并從損害結果中扣除,從而使犯罪成本的間接扣除具備了正當性邏輯。法益衡平須具備位階要件、意圖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條件下應賦予被害人法益選擇權,使法益衡平具備了認定犯罪事實和恢復受損利益的雙重功能;在恢復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適用路徑及其與刑事和解的程序銜接。
【圖文】:
嗵甑奈,
本文編號:253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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