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的性質(zhì)與功能探析
發(fā)布時間:2024-05-28 06:07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因其合法性問題而引發(fā)了不少研究者的討論。參與討論的研究者們的分歧在于能否將"暫時調(diào)整"或"暫時停止"定性為法律修改!读⒎ǚā(2015)第13條在法律層面確認了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所形成的法律修改的試驗模式。在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律修改的試驗模式是以法治引領與保障改革的重要方式,也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現(xiàn)實選擇,同時也是協(xié)調(diào)法治與改革關系的可行途徑。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功能的發(fā)揮必須依仗相應報告制度的強化與完善。
【文章頁數(shù)】:15 頁
【文章目錄】:
一、分歧究竟在何處?
二、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的性質(zhì)
(一) 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不是什么?
(二) 法律修改的試驗模式
三、法律修改試驗模式的功能分析
(一) 以法治方式引領與保障改革
(二) 以試驗立法的方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 協(xié)調(diào)法治與改革的關系
結(jié)語
本文編號:398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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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分歧究竟在何處?
二、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的性質(zhì)
(一) 授權地方改革試點決定不是什么?
(二) 法律修改的試驗模式
三、法律修改試驗模式的功能分析
(一) 以法治方式引領與保障改革
(二) 以試驗立法的方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 協(xié)調(diào)法治與改革的關系
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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