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的確立及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4-06-16 08:27
本文試圖在提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分析該罪的犯罪構成,指出設置該罪的積極現實意義和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運用中外刑法有關犯罪本質的研究成果,指出該罪的本質特征和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明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權,擾亂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監(jiān)督活動。為此,否定該罪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學說和觀點。既然該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權,公務員就有義務如實向有關機關報告自己的財產,這就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財產申報制度,嚴格明確誰是財產申報的義務主體,財產申報的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等。然而,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現狀,不可能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置法,無法提供特定義務。這就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理念,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通過以上分析,提出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理想模式,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結構和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提高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針對性和打擊力度,更好的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
【文章頁數】:3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現行立法概述
(一) 設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和現實意義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三)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和本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及其問題
(一) 對證明責任的基本界定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及其適用
(三) 存在的問題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缺陷之克服
(二) 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三) 制定財產申報法,完善財產申報制度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995147
【文章頁數】:3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現行立法概述
(一) 設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和現實意義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三)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和本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及其問題
(一) 對證明責任的基本界定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及其適用
(三) 存在的問題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缺陷之克服
(二) 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三) 制定財產申報法,完善財產申報制度
結語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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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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