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下轉讓合同效力要件之再研究——兼評《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1-03-15 16:15
隨著無權處分的債權合同效力規(guī)則的改變,善意取得下轉讓合同的效力之爭就演化為若合同存在無權處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無效、被撤銷,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睹穹ǖ湮餀嗑帲ú莅福穼Υ巳晕粗每煞瘛!段餀喾ń忉專ㄒ唬返21條根據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給予了不同對待。第21條據以區(qū)分的規(guī)范要素是轉讓合同是否違法、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讓人是否具有可苛責性。這并不具有妥適性。從轉讓合同對善意取得的功能及價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應當以轉讓合同有效為要件。這不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機理,凸顯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權處分下,法律價值評價的矛盾,亦可以為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合同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合理的請求權基礎。未來的《民法典物權編》應當規(guī)定轉讓合同有效為善意取得的要件。
【文章來源】:廣東社會科學.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10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第21條中的規(guī)范要素的提煉及分析
三、轉讓合同效力之于善意取得的檢視
(一) 被“原始取得”的屬性所遮蔽的轉讓合同的價值
(二) 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善意取得
四、結論
本文編號:3084453
【文章來源】:廣東社會科學.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10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第21條中的規(guī)范要素的提煉及分析
三、轉讓合同效力之于善意取得的檢視
(一) 被“原始取得”的屬性所遮蔽的轉讓合同的價值
(二) 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善意取得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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