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摘 要:我國經濟法經歷了從最初為企業(yè)爭取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到轉向國家干預的發(fā)展歷程。在發(fā)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應把握住一個合理的結合度,實現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的有機結合。通過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找到合理的平衡。
關鍵詞:背景;國家干預;市場調節(jié);適度干預;平衡
中國的經濟法是我國改革開放特殊時期出現并發(fā)展起來的一種特殊法律現象,經濟法及其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創(chuàng)立不過二十余年時間,卻“是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我國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平衡。因此,筆者欲以此目標為線來談談經濟法在中國社會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一、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fā)點在于企業(yè),在于把企業(yè)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于為企業(yè)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所謂把經濟管理自主權還給企業(yè),以便使企業(yè)能夠依照自己的意愿開展橫向和縱向的經濟往來,利改稅等上交利潤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論上開始承認企業(yè)作為私有主體應當享有自己的權益,應當具有屬于自己的利潤等等,無一不體現放權讓利給企業(yè)的思想。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于我國關于改革思想的搖擺于“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jié)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fā)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yè)“支點”轉向國家干預。當然,在這之前的各種經濟法學論點并沒有否認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因素,因為經濟法其本身不可能擺脫國家干預,只不過是究竟應把國家干預作為構筑整個經濟法學大廈的基礎,還是只作為經濟法學研究的手段之一,意義不同罷了。
二、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
“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為根本特征的發(fā)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性的特征。”這個觀點把建設市場經濟的共性真諦一語道破,為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jié)之間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論基礎。
目前,無論是在當今經濟實踐還是在經濟理論中,市場經濟是混合經濟的思想普遍被人們所接受,很少有人還主張絕對自由放任的經濟而反對任何的國家干預。政府與市場之關系的焦點不再是國家干預不干預,而是干預多少,即干預的程度的問題。過猶不及,干預過度和干預不足都會影響經濟的發(fā)展,干預不足(一般來講,國家經濟狀況比較寬松時,容易出現這種情況)不足以克服市場失靈,干預過度(通常表現為國家經濟狀況較緊張時期)則會矯枉過正,導致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過多過細的不合理限制性規(guī)章制度、比重過大的公共產品生產、超前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其結果不僅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過度干預,只會導致“政府失靈”,用“失靈的政府”去干預“失靈的市場”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靈的市場進一步失靈。
薩繆爾森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無意識地協(xié)調著人們的經濟活動。它是一種具有傳達信息功能的機器,把千百萬不同的個人的知識和行動匯合在一起。”但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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