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法在美國法院(2018年):第32次年度綜述(下)
發(fā)布時(shí)間:2025-01-08 22:14
<正>(五)侵權(quán)1.共同住所案件兩起伊利諾伊州案件涉及共同住所類型,即所有當(dāng)事人居住于一個(gè)州。在這兩起案件中,侵權(quán)人和受害者均居住在伊利諾伊州,而侵權(quán)行為全部發(fā)生在其他州。兩起案件都符合巴布科克案的類型,即共同住所地法律規(guī)定了賠償,而侵權(quán)地法律沒有規(guī)定。第一起案件是漢德訴漢德案(Hand v. Hand)①,法院適用了共
【文章頁數(shù)】:39 頁
【文章目錄】:
三、外國(州)判決和裁決的承認(rèn)
(一)外國判決
(二)姊妹州判決
(三)外國仲裁裁決
本文編號(hào):402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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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州)判決和裁決的承認(rèn)
(一)外國判決
(二)姊妹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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