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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侵權法上判斷過失的合理人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0-11-18 19:35
   在美國,原告提起過失侵權之訴,必須要向法院證明:被告違反了對原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因此,如何判斷被告違反了的注意義務,就成為被告是否承擔過失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 美國的判例和學說表明,在過失侵權訴訟中,判斷被告是否違反其對原告負有的注意義務,或者說判斷過失的標準是“合理人標準”。合理人標準實質上是一個客觀標準,即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是由一個外部的標準來衡量,而不是以他自己的主觀能力來衡量。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在過失侵權案件中,判定當事人的過失時,法院所采用的方法是總風險效益標準。這實際上是用經(jīng)濟分析的方法來決定當事人的過失問題。通常所考量的因素主要是:造成傷害的可能性,發(fā)生損害的嚴重程度,采取預防措施的成本,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價值。 合理人標準在適用到具體案件時,根據(jù)案件涉及的不同情況,適用的具體規(guī)則是有區(qū)別的。 對有精神缺陷的人,美國絕大多數(shù)司法轄區(qū)的一般規(guī)則是:對其精神狀態(tài)不予考慮,即和正常人一樣適用通常的“合理人”標準。但是,存在例外規(guī)則。對于突發(fā)性的患精神缺陷的人所導致的傷害、對有精神缺陷的人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人受到被監(jiān)管人的傷害可能得不到過失侵權賠償。 對于有身體缺陷的人通常要視產(chǎn)生身體缺陷的原因,而適用不同的規(guī)則。對于盲、聾、啞等殘疾人,美國的法院在判斷其行為是否有過失時,一般會考慮其身體缺陷,即如果被告是盲人,則以一個理智的聾人在同等情況下的行為為標準來確定該盲人是否構成過失。只要在一個理性的盲人看來,該盲人被告的行為是合理的,他就不構成過失。對醉酒的人,一般的規(guī)則是,醉酒者和清醒的人一樣負有相同的注意義務,即如果其行為清醒的人身上來說是過失,那么對醉酒者來說也一樣是過失。 對于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備的某些特殊技能的人,例如一些從事需要具有資格證書行業(yè)的人,醫(yī)生、律師、會計師、審計師、駕駛員等等,一般規(guī)則是,依據(jù)該行業(yè)內具有資格證書的人行使通常的注意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但是,在實踐中,該領域的規(guī)則并不統(tǒng)一。 對于未成年人,通常,在判斷未成年人是否有過失之前,需要判斷未成年人是否有過失能力。對未成年人來說,判斷其是否有過失的一般規(guī)則是:只要他達到了與他實際年齡、智力、經(jīng)驗相仿的未成年人在同等情況下所應有的注意,就不構成過失,反之,則構成過失。但是,未成年人在從事成車人的活動(如駕車)時,可能會被適用成年人標準,即看他行為時是否運用了成年“合理人”的注意。 在案件涉及到突發(fā)緊急事件,美國的許多司法轄區(qū)通常不會對他運用通常的合理人標準,而代之以突發(fā)緊急事件情況下的合理人標準,即一個處于突發(fā)緊急事件中的人,如果該事件并非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他自己的過失造成的,那么,只要他按照他的最佳判斷而行事,或者因為作出反映的時間緊迫而未能以最明智的方式行事,只要他履行的注意程度是一個處于類似情況下的合理人會采取的注意程度,那么,他就不負過失責任,即使后來表明他做出的決定是錯誤的。 在涉及特別危險物品的過失責任訴訟中,通常,合理人標準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與其行為所涉及的危險相稱的注意。因此,當一個合理人面臨涉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情況時,他必須履行與危險相稱的“較高”程度的注意。 WP=3 在涉及慣例和習慣的案件中,通常,并不要求行為人采取處于當時情況下其他人沒有或不會采取的費時費力的預防措施來防范不太大的風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同慣例和習慣相符,一般法院就推定其行為是合理的。在特定案件中,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jù),這種推定可以讓法官做出直接的裁定,而不需陪審團的介入。但是,行業(yè)慣例或習慣并不是絕對的抗辯理由,而僅是法官考慮的一個因素。 在美國,被告違反成文法規(guī)定的行為,其在過失之訴中的法律后果在各州是不同的。在大多數(shù)州,如果成文法的目的就是旨在保護原告所屬的那類人免受原告所遭受的那類傷害,被告的違法行為又找不到法律認可的理由,那么,通常,被告的違法行為就屬于本身過失。在這樣的訴訟中,意味著原告的勝訴幾乎是肯定的。 美國過失侵權訴訟的合理人標準靈活性強,適用方便,而且具有開放性,能與時俱進。但是,也存在預見性不強、在實踐中有時難以操作等問題。 目前,由于我國侵權法規(guī)則在過失侵權的判斷標準方面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言之不詳,對過失的判斷標準,學者之間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極不統(tǒng)一。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關過失侵權的判斷標準是混亂的,不統(tǒng)一的。從目前公布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編草案建議稿》來看,有關過失判斷標準的規(guī)定依然言之不詳。雖然美國目前有關過失判斷標準的規(guī)則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這些問題并非不可克服的,我國的侵權法在規(guī)定判斷過失的標準時仍然可以對其加以借鑒。
【學位單位】: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3
【中圖分類】:D971.2
【文章目錄】:
引言
一、 合理人標準的起源
二、 合理人標準的含義
    (一) 合理人標準的含義
    (二) 合理人與完美人及非合理人的比較
    (三) 合理人標準與風險效益標準
三、 適用合理人標準的具體規(guī)則
    (一) 行為人自身的狀況
        1、 有精神缺陷的人
        2、 有身體缺陷的人
        3、 有超強技能的人
        4、 未成年人
    (二) 行為人自身狀況之外的因素
        1、 突發(fā)緊急事件
        2、 特別危險的活動或物質
        3. 慣例與習慣
        4. 成文法
四、 采用合理人標準的原因
五、 對合理人標準的評價
    (一) 合理人標準的優(yōu)點
        1、 靈活性強,適用方便
        2、 具有開放性,能與時俱進
    (二) 合理人標準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1、 可預見性
        2、 實踐操作上的困難
        3、 陪審團的傾向性
六、 合理人標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 我國過失判斷標準問題的現(xiàn)狀
        1、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缺漏
        2、 學者間的爭論
        3、 司法實踐中不一致
        4、 侵權行為法草案對過失的判斷標準言之不詳
    (二) 美國侵權法上過失判斷標準對我國的借鑒
        1. 借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可借鑒的具體內容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3條

1 王衛(wèi);王某訴通訊商短信騷擾案的案例分析[D];蘭州大學;2011年

2 吳夢遼;論美國侵權法上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D];湖南師范大學;2010年

3 王村;王惠朋伐木受傷案的案例分析[D];蘭州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288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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