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害的法律適用——以《侵權責任法》第78、79、80條為分析對象
發(fā)布時間:2024-12-21 00:12
《侵權責任法》對動物致害主要采取危險責任,第79、80條中的"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和"禁止飼養(yǎng)"不是請求權成立的積極構成要件,而是被侵權人享有的針對第78條但書部分的再抗辯事由。第79、80條是對第78條起限制和補充作用的不完全法條。第三章中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不能不加區(qū)分地直接適用于第十章。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79、80條是否為過錯責任
二、79、80條的條文性質
三、第三章在動物侵權中的適用
本文編號:401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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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9、80條是否為過錯責任
二、79、80條的條文性質
三、第三章在動物侵權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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