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所明確的兩個定罪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4-05-29 06:20
《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二條規(guī)定了瀆職罪罪名適用的原則,簡單的可以概括為"特殊罪名優(yōu)先,普通罪名兜底",第三條規(guī)定了瀆職并受賄的數(shù)罪并罰。這兩個規(guī)定有的同志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原則,事實并不這么簡單。這里事實上明確了兩個瀆職罪的兩個法律適用原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和有限制的牽連犯的數(shù)罪并罰(限于瀆職并受賄)。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的原則
二、有限制的牽連犯的數(shù)罪并罰。
本文編號:398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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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的原則
二、有限制的牽連犯的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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