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理論內容及其對債法制度的影響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4-07-30 09:48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內容
(一)區(qū)分原則,或稱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債權的變動依據(jù)當事人間關于債權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的變動依據(jù)獨立的物權意思加以確定。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為稱為原因行為,物權變動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即物權行為。只有原因行為,并不一定會發(fā)生物權變動之結果。所以,要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分開來處理。以上文提到過的房屋買賣為例,交易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債權行為,一個是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為不一定發(fā)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而物權行為是結果,以轉移所有權意思在內的登記或是交付行為才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故物權行為區(qū)別于債權行為而獨立存在。
。ǘ┬问街髁x原則
形式主義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獨立意思表示必須要依據(jù)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方式加以確定。用法律行為發(fā)生、變更、消滅物權,單純的意思表示不會發(fā)生物權變動,還需要用交付或登記等公示行為證明物權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為只是證明了物權合意的存在。物權行為是設立、變更、廢止物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要以某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動產(chǎn)的登記和動產(chǎn)的交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示。如以公證證明、轉移證書、提交登記等的客觀形式來認定物權轉移的意思,筆耕文化推薦期刊,這既符合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又能保證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這不僅符合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含義,而且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ㄈo因性原則,又叫抽象性原則
如果物權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債權行為影響,即為無因:如果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受債權行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響,即為有因。此原則的含義是指物權變動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制約。在物權的變動中,物權變動的后果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獨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債權法的意思,所以物權變動的結果不直接地受債權意思約束。物權變動的本質是處分行為獨立地達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權變動是物權行為的結果,如果債權行為的合同被撤銷,而物權行為的意思未撤銷,那么已發(fā)生轉移的物權當然有效。即原因行為的無效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二、物權行為理論對債法制度的影響
債法制度與物權制度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財產(chǎn)制度。物權行為理論被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為立法理論基礎。中國的物權法己經(jīng)頒布實施,從中似乎能看到該理論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中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可以說吸收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形式主義原則;但有些內容似乎又與該理論相悖,如第106條對所有權取得規(guī)定中,對不動產(chǎn)也可適用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應是違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記而提出善意抗辯”的原則,不動產(chǎn)領域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論如何,是否以物權行為理論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理論隨著物權法的出臺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贅述。
。ㄒ唬┪餀嘈袨槔碚搶⑼晟苽w系
我國債法中的合同是狹義概念,物權行為的引入將擴大“契約”的范圍,不但包括債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權契約,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地役權等限制物權的設立契約就是物權契約。債法體系吸收了物權合同內容,這也將為房地產(chǎn)法、擔保法等單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據(jù)。
。ǘ┪餀嘈袨槔碚撃苷_解讀不當?shù)美贫?br /> 依區(qū)分原則,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在不涉及第三人情況下,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時,原權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還所有權之訴,而只能根據(jù)不當?shù)美囊?guī)定提出返還其所有權。而我國現(xiàn)行債法制度把不當?shù)美膶ο笙拗圃趥鶛喾ㄉ系睦,當契約內容擴大以后,不當?shù)美埱髾喈斎灰舶餀喾颠的結果。在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問題時,不當?shù)美匀灰部梢园l(fā)生物的返還或物上所有權的返還。
。ㄈ┪餀嘈袨槔碚撚行У谋WC了財產(chǎn)流轉中的交易安全
對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較之善意制度對第三人的保護更為完善。依區(qū)分原則,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物權變動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的,第三人的權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況下也能得到保護。善意制度盡管也是對第三人的保護機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體現(xiàn)就是對不動產(chǎn)領域的適用不能,因為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在各個國家都有規(guī)定,其登記信息是公開的,是可以被查詢獲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記而主張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權行為理論。
本文編號:6377
(一)區(qū)分原則,或稱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債權的變動依據(jù)當事人間關于債權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的變動依據(jù)獨立的物權意思加以確定。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為稱為原因行為,物權變動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即物權行為。只有原因行為,并不一定會發(fā)生物權變動之結果。所以,要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分開來處理。以上文提到過的房屋買賣為例,交易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債權行為,一個是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為不一定發(fā)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而物權行為是結果,以轉移所有權意思在內的登記或是交付行為才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故物權行為區(qū)別于債權行為而獨立存在。
。ǘ┬问街髁x原則
形式主義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獨立意思表示必須要依據(jù)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方式加以確定。用法律行為發(fā)生、變更、消滅物權,單純的意思表示不會發(fā)生物權變動,還需要用交付或登記等公示行為證明物權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為只是證明了物權合意的存在。物權行為是設立、變更、廢止物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要以某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動產(chǎn)的登記和動產(chǎn)的交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示。如以公證證明、轉移證書、提交登記等的客觀形式來認定物權轉移的意思,筆耕文化推薦期刊,這既符合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又能保證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這不僅符合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含義,而且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ㄈo因性原則,又叫抽象性原則
如果物權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債權行為影響,即為無因:如果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受債權行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響,即為有因。此原則的含義是指物權變動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制約。在物權的變動中,物權變動的后果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獨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債權法的意思,所以物權變動的結果不直接地受債權意思約束。物權變動的本質是處分行為獨立地達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權變動是物權行為的結果,如果債權行為的合同被撤銷,而物權行為的意思未撤銷,那么已發(fā)生轉移的物權當然有效。即原因行為的無效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二、物權行為理論對債法制度的影響
債法制度與物權制度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財產(chǎn)制度。物權行為理論被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為立法理論基礎。中國的物權法己經(jīng)頒布實施,從中似乎能看到該理論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中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可以說吸收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形式主義原則;但有些內容似乎又與該理論相悖,如第106條對所有權取得規(guī)定中,對不動產(chǎn)也可適用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應是違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記而提出善意抗辯”的原則,不動產(chǎn)領域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論如何,是否以物權行為理論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理論隨著物權法的出臺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贅述。
。ㄒ唬┪餀嘈袨槔碚搶⑼晟苽w系
我國債法中的合同是狹義概念,物權行為的引入將擴大“契約”的范圍,不但包括債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權契約,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地役權等限制物權的設立契約就是物權契約。債法體系吸收了物權合同內容,這也將為房地產(chǎn)法、擔保法等單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據(jù)。
。ǘ┪餀嘈袨槔碚撃苷_解讀不當?shù)美贫?br /> 依區(qū)分原則,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在不涉及第三人情況下,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時,原權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還所有權之訴,而只能根據(jù)不當?shù)美囊?guī)定提出返還其所有權。而我國現(xiàn)行債法制度把不當?shù)美膶ο笙拗圃趥鶛喾ㄉ系睦,當契約內容擴大以后,不當?shù)美埱髾喈斎灰舶餀喾颠的結果。在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問題時,不當?shù)美匀灰部梢园l(fā)生物的返還或物上所有權的返還。
。ㄈ┪餀嘈袨槔碚撚行У谋WC了財產(chǎn)流轉中的交易安全
對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較之善意制度對第三人的保護更為完善。依區(qū)分原則,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物權變動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的,第三人的權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況下也能得到保護。善意制度盡管也是對第三人的保護機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體現(xiàn)就是對不動產(chǎn)領域的適用不能,因為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在各個國家都有規(guī)定,其登記信息是公開的,是可以被查詢獲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記而主張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權行為理論。
本文編號: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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