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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抵抗權的憲法化歷程

發(fā)布時間:2014-07-30 17:02

  古代社會的抵抗權,不可能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不可能實定法化,更遑淪憲法化。所謂的抵抗權憲法化,即在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規(guī)定或體現抵抗權的內容,乃是直到近代才在政治領域出現的一種現象。

  一、抵抗權與英、美憲法只要人類仍然處于階級社會,只要國家這一階級社會的統治形式仍然存在,抵抗權就不會也不應被摒棄。但近代以前,抵抗權一直都停留在理論層面,只是在少數法律文獻中有所體現。1215年英國的(伏憲章》被認為是最早體現抵抗權的法律文獻,其第61條規(guī)定: “如余(國王)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權利,或破壞任何和平條款??一一指出余等之錯誤,要求余等立即設法改正。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國內時,余等之法官不顧改正此項錯誤??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其權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余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務使此項錯誤終能依照彼等之意見改正而后已”!洞髴棥肥“無地王約翰”被迫與貴族簽訂的憲法性文件,雖然其初衷是為了維護貴族的權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護平民的利益,因為在和國王的斗爭中,貴族和平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結成了統一戰(zhàn)線。根據該憲章第61條的規(guī)定,平民在某種意義上也獲得了參與抵抗國王及其官僚的不法行為的權利。只是這種抵抗需要上層貴族來發(fā)起和主導,由貴族和人民聯合進行。

  英國憲法中關于抵抗權的內容和思想,隨著它的殖民活動被帶到了北美大陸。在宗主國和殖民地矛盾日益尖銳的大背景下,抵抗權思想迅速為北美革命者所接受。在北美早期啟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充滿了對政府和統治者的不信任和警惕。弗吉尼亞州1776年的《人權宣言》是北美殖民地的憲法性文件中第一個明文確認抵抗權的: “任何政府是,且應是為了公共之福祉、保護及防衛(wèi)人民、國家以及社會而成立的? 當任何政府不能達成這個目的或與這個目的背道而馳時,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可以擁有一個當然的、無可讓渡的及斷然的權利,來改變、更換及廢止之,以來滿足最大之公共福祉”。1776年的觸立宣則有對抵抗權的經典表述: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另立新的政府”!度藱嘈 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直接確認了最高的抵抗權——革命權,這是和當時北美居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謀求民族獨立的歷史任務相一致的,以憲法性文件駁斥了英國對殖民地反抗斗爭違法的指摘,肯定了革命的合法性。在獨立戰(zhàn)爭勝利后,1787年美國憲法中就不再有關于革命權的規(guī)  定,這從法律上穩(wěn)固了建國初期脆弱的聯邦政體。直到1791年通過了憲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合稱(權利法案》),才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對于抵抗權,修正案雖未明文確認,但仍以規(guī)定和保障抵抗權之外圍權利與行使條件的方式,使美國公民在事實上擁有了抵抗權。如在第二修正案中規(guī)定的美國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就是抵抗權的重要保障和條件。

  二、抵抗權與法國憲法以美國《濁立宣言》為藍本、世界人權史上另一部舉足輕重的憲法性文獻—— 法國的《人權宣言》將抵抗權的憲法地位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首先,作為大革命的首要成果, 《人權宣言》以憲法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確認了巴黎起義和整個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合法性,也就是確認了法國人民面對暴政享有革命權。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大革命準備階段,啟蒙思想家,諸如盧梭、狄德羅、霍爾巴赫、愛爾維修等人就已經著手依據社會契約論為抵抗和革命進行系統的論證;革命過程中,起義的巴黎人民用實際行動實踐了這一激進的抵抗權,熱情謳歌這種行為并要求將之合法化;最終,作為大革命政治綱領和成果確認書的《人權宣 正式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認可和保障了民眾的革命權 。其次, 《人權宣言 是“政治民主和社會民主的憲章,是法國所有憲法和迄今為止世界上大多數憲法的基礎”。大革命后的歷部法蘭西憲法,無論是帝制憲法還是共和制憲法,均以《人權宣言》作為藍本,甚至直接作為序言,在內容上也多加沿用和效仿。1791年憲法和1793年雅各賓憲法均直接明文規(guī)定了公民的抵抗權乃至革命權,其中雅各賓憲法更是對抵抗權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宣示。熱月黨人掌權后,隨著軍事上的勝利,穩(wěn)定政局的訴求開始超越革命占據上風,因此1795年憲法開始淡化“抵抗”和“革命”,并沒有規(guī)定抵抗權的相關內容。但《人權宣 中蘊含的抵抗權原則和精神,已經在法國憲政史上和法國人民的心中打下了永遠不可磨滅的烙印。法國現行的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宣告恪遵1789年《人權宣{ 中規(guī)定的人權原則,實際上就是默認了法國公民享有抵抗權,從而使得 人權宣言》中的抵抗權原則和思想至今仍在影響法國的政治生活和法律現實。

  三、抵抗權與德、日憲法德國憲法最初并沒有關于抵抗權的規(guī)定,雖然理論上存在討論,但立法者并不認可抵抗權這一權利的存在。這恐怕和德國人嚴謹保守、強調整體和服從的民族性格有關,也是由德國政治和社會的“容克”化所決定的,強悍而頑固的容克階級難以容忍被統治者的抵抗。20世紀初,法實證主義在德國法學界成為主流思潮,抵抗權更加沒有存在的土壤。直到德國先后兩次挑起了世界大戰(zhàn),給包括德國在內的世界人民都造成了深重的苦難,使得德國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都開始了深刻反省,認識到抵抗權的意義和價值,自此自然法主義開始復蘇,德國的立法者開始在憲法中嘗試規(guī)定抵抗權。最早是1945年盟軍政府公布的第十號法律,人民對納粹頒布的邪惡法律有權抵抗。德國現行的憲法為1949年的(德意志基本法》,起初并未、步及抵抗權,但在1968年第十七修正案還是將抵抗權納入基本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體系當中,即 德意志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有德國人都有權在不可能采取其他辦法的情況下,對企圖廢除憲法秩序的任何人或人們進行反抗”。

  日本開始出現對抵抗權的系統闡述和研究是在“黑船事件”后。隨著西方人權思想的傳人,涌現了一批主張和宣揚抵抗權的官員學者,比較著名和成就較高的有津田真道、加藤弘之、伊藤孝二等,他們都強惻 面對暴虐無道的君主,民眾有拒絕服從和抵抗的權利[6]。雖然上述的幾位或是幕府和明治政府高官,或是知名學者,但他們也都只是從理論上探討,并沒有、實際上也沒有能力將抵抗權實定法化。因為在明治維新后, 日本迅速走上軍國主義侵略擴張的道路,要求全國上下一心,不會允許抵抗權這種“內部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二戰(zhàn)失敗后,與德國一樣,日本法學界也進行了反省,于是才有了抵抗主義法學運動和后來天野和夫、鈴木敬夫等人的抵抗權思想。但即便如此,日本戰(zhàn)后的和平憲法中,沒有像德國那樣用較為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公民的抵抗權,這恐怕和日本政府對軍國主義反省不夠深刻與徹底有關。

  四、抵抗權與蘇聯憲法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以下簡稱蘇聯)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它的建立本身就是無產階級抵抗資產階級剝削和階級統治的成果。蘇聯從建立到解散,一共頒布了四部憲法,分別是在1918、1924、1936和1977年。在這些憲法中,蘇維埃立法者首先在序言部分肯定了十月革命,肯定了蘇聯人民抵抗資產階級臨時政府、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其次,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詳細羅列了蘇聯公民享有各項權利,這種詳盡的權利規(guī)定被認為是社會主義憲法優(yōu)于資本主義憲法之處,體現了蘇聯憲法真正的、徹底的民主性。但在這些權利當中,并沒有抵抗權的身影。筆者認為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蘇聯建國之初,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西方帝國主義武裝干涉和白俄殘余都是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的致命威脅,此時,筆耕文化推薦期刊,規(guī)定抵抗權不僅不合時宜,而且可能會為國內反革命者提供法律依據,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其次,蘇聯是蘇維埃領導下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既然人民已經成為了國家的主人,那么人民還能抵抗誰?于是,抵抗權在邏輯上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實際上,蘇聯憲法對抵抗權的忽略是不妥的,立法者過于簡單地將公民的抵抗和革命劃上了等號。高度集權的蘇聯后來出現了政治體制僵化、腐敗泛濫、經濟衰退、與美國爭霸靡費國力等諸多問題,少數的抵抗者則受到嚴厲懲罰甚至迫害,被迫流亡,最終政權的統治基礎逐步瓦解。

  五、抵抗權與國際條約除了各國憲法中可能規(guī)定或包含抵抗權的內容,區(qū)域性和全球性的國際條約中也常見到抵抗權的身影。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第271號決議)序言中指出: “鑒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到法治的保護。”縱觀整個決議全文,并沒有一條完整清晰地表達了抵抗權的內容。聯合國這么做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決議規(guī)定了29大類共40余種具體權利,.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果這些權利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那么就不會存在暴政和壓迫,抵抗權也就沒有了行使的必要。其次,作為一個有眾多成員和廣泛影響力的國際公約,如果貿然直接規(guī)定民眾在特定情形下有抵抗政府的權利,一方面有干涉成員國內政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能為一些國家的反政府者或叛亂者所利用,作為他們行為的法律依據。最后,世界上的國家和民族眾多,歷史文化、政治制度、意識形態(tài)豐富多彩,同樣的一項政策或制度,在某些國家被認為不合理,但在其他國家可能是理所當然,如果在聯合國的決議中以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暴政”、 “壓迫”或其他類似詞匯來界定抵抗權,無疑是輕率和不嚴謹的。以《世界人權宣言 為基礎制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對人類的權利體系作了更為詳盡和完善的建構,在抵抗權的問題上也沿襲了《世界人權宣言 的做法。如此做法,并不代表國際社會輕視或回避抵抗權,更不代表抵抗權不屬于人類的權利體系,而是因為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將公民抵抗權的規(guī)范化任務交由各國自己完成,結合各自的國情與利益在本國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予以規(guī)定。

  總而言之,經過數百年的發(fā)展,抵抗權在理論上已經較為成熟,對保障基本人權、制約國家權力、反抗暴政和壓迫起到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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