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0-01 20:51
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經(jīng)濟、政治和文化發(fā)展的鼎盛階段,與此相適應,其法律制度也隨著長期以來封建法制經(jīng)驗的積累而走向輝煌。無論從立法技術來講,還是從法律內(nèi)容來看,唐代的法律制度均達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其刑事訴訟制度于總結(jié)中國歷代王朝之獄訟經(jīng)驗的基礎之上亦已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與完善,直接影響著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訴訟審判制度。但相對來說,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研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也相對比較片面和零散。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也并非僅局限于唐律之中,而是應以唐令尤其是《獄官令》為主。 本文擬采取歷史分析和比較研究的方法,以唐代刑事訴訟方面的制度為研究對象進行系統(tǒng)研究,包括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起訴和受理制度、管轄和回避制度、證據(jù)和刑訊制度、判決和執(zhí)行制度等。在對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基本理論作出界定并進行具體分析的基礎上,明確唐代刑事訴訟制度在古代訴訟制度史上的重要地位,通過唐代刑事訴訟制度與當代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系統(tǒng)比較,探索并挖掘唐代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現(xiàn)代價值的積極因素,從而為社會主義法制現(xiàn)代化轉(zhuǎn)型時期的刑事訴訟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鑒和啟示。
【學位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8
【中圖分類】:D929;D925.2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問題的提出及意義
二、本課題的研究狀況
三、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淵源
四、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之處
第一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禮法融合原則:張弛有道,一準乎禮
(一) 尊卑有序,維護宗法倫理秩序
(二) 官民有分,確立等級特權制度
二、有罪推定原則:刑訊為主,疑罪從贖
(一) 刑訊為主,形成糾問式訴訟模式
(二) 疑罪從贖,“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
三、法官責任原則:規(guī)制權力,阻卻犯罪
(一) 受理方面:規(guī)定官員受理責任,維護宗法倫理
(二) 偵查方面:限制官員追捕刑訊,預防未起之患
(三) 審判方面:強調(diào)官員依律斷獄,禁止枉斷錯斷
第二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主要制度
一、審判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 審判管轄:基層受理并判決輕微刑事案件,州府以上機關處理較大刑事案件
(二) 司法回避:有親屬仇嫌、姻親師生關系者,皆可換推
二、證據(jù)制度
(一) 沿用“五聽”制度與查驗人言物證相結(jié)合
(二) 八議者據(jù)眾定罪與相容隱者不得為證相協(xié)調(diào)
三、期限制度
(一) 追捕期限的特殊限制
(二) 審理期限的一般規(guī)定
(三) 執(zhí)行期限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
一、起訴與受理
(一) 訴訟提起的方式:官員舉劾與民眾告訴
(二) 刑事告訴的規(guī)制:限制普通民眾告訴權利,維護宗法倫理秩序
(三) 案件受理的規(guī)定:不告不理為原則,告而不理與不告亦理為例外
二、追捕與刑訊
(一) 官府職權追捕與民眾自覺糾捉相結(jié)合
(二) 限制刑訊強度與嚴格刑訊制度相契合
三、判決與執(zhí)行
(一) 依律判決,舉重明輕,獄結(jié)取囚服辯
(二) 依法禁囚,男女異所,照顧老弱孕疾
(三) 五刑有別,嚴格執(zhí)行,兼顧倫理道德
四、復審與復奏
(一) 關于復審的規(guī)定
(二) 死刑的核準與復奏
第四章 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啟示與借鑒
一、起訴方面:強制告訴與限制受理相結(jié)合,促進司法公正
(一) 告訴方面:強制告訴,寬嚴皆有度
(二) 受理方面:限制受理,不告則不理
二、審理方面:依法判案,容隱者不為證,防止濫用職權
(一) 證據(jù)方面:嚴查人言物證,容隱者不得為證
(二) 審判方面:慎用刑訊,以事為據(jù),依法而斷獄
三、執(zhí)行方面:明禮慎罰,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
(一) 恤囚體民,法可容情,彰顯人文關懷
(二) 監(jiān)督死刑復核的運行,防止權力濫用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2831993
【學位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8
【中圖分類】:D929;D925.2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問題的提出及意義
二、本課題的研究狀況
三、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淵源
四、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之處
第一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一、禮法融合原則:張弛有道,一準乎禮
(一) 尊卑有序,維護宗法倫理秩序
(二) 官民有分,確立等級特權制度
二、有罪推定原則:刑訊為主,疑罪從贖
(一) 刑訊為主,形成糾問式訴訟模式
(二) 疑罪從贖,“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
三、法官責任原則:規(guī)制權力,阻卻犯罪
(一) 受理方面:規(guī)定官員受理責任,維護宗法倫理
(二) 偵查方面:限制官員追捕刑訊,預防未起之患
(三) 審判方面:強調(diào)官員依律斷獄,禁止枉斷錯斷
第二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主要制度
一、審判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 審判管轄:基層受理并判決輕微刑事案件,州府以上機關處理較大刑事案件
(二) 司法回避:有親屬仇嫌、姻親師生關系者,皆可換推
二、證據(jù)制度
(一) 沿用“五聽”制度與查驗人言物證相結(jié)合
(二) 八議者據(jù)眾定罪與相容隱者不得為證相協(xié)調(diào)
三、期限制度
(一) 追捕期限的特殊限制
(二) 審理期限的一般規(guī)定
(三) 執(zhí)行期限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章 唐代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
一、起訴與受理
(一) 訴訟提起的方式:官員舉劾與民眾告訴
(二) 刑事告訴的規(guī)制:限制普通民眾告訴權利,維護宗法倫理秩序
(三) 案件受理的規(guī)定:不告不理為原則,告而不理與不告亦理為例外
二、追捕與刑訊
(一) 官府職權追捕與民眾自覺糾捉相結(jié)合
(二) 限制刑訊強度與嚴格刑訊制度相契合
三、判決與執(zhí)行
(一) 依律判決,舉重明輕,獄結(jié)取囚服辯
(二) 依法禁囚,男女異所,照顧老弱孕疾
(三) 五刑有別,嚴格執(zhí)行,兼顧倫理道德
四、復審與復奏
(一) 關于復審的規(guī)定
(二) 死刑的核準與復奏
第四章 唐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啟示與借鑒
一、起訴方面:強制告訴與限制受理相結(jié)合,促進司法公正
(一) 告訴方面:強制告訴,寬嚴皆有度
(二) 受理方面:限制受理,不告則不理
二、審理方面:依法判案,容隱者不為證,防止濫用職權
(一) 證據(jù)方面:嚴查人言物證,容隱者不得為證
(二) 審判方面:慎用刑訊,以事為據(jù),依法而斷獄
三、執(zhí)行方面:明禮慎罰,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
(一) 恤囚體民,法可容情,彰顯人文關懷
(二) 監(jiān)督死刑復核的運行,防止權力濫用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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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敏;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揚棄和借鑒[J];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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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啟濤;敦煌吐魯番法制文書詞語考釋[J];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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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交發(fā);中國傳統(tǒng)訴訟文化輕重之辨[J];求索;2001年05期
9 趙春燕;中國古代刑訊制度演變規(guī)律之研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3年04期
10 夏新華;中國的傳統(tǒng)訴訟原則[J];現(xiàn)代法學;2001年06期
本文編號:28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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