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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律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對正義的探索

發(fā)布時間:2015-02-06 09:52


  [論文摘要]博登海默的《法律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作為一本以法理學和法律哲學為研究對象的學術巨作,它的學術價值是不言而喻的,深刻地影響了眾多法律工作者和法學研究者。由于該書屬宏章巨論,內(nèi)容十分豐富,故本文通過對全書的結構脈絡梳理,僅取《正義的探索》這一部分為研究對象,試圖探尋博登海默先生對正義的探索過程及是如何得出結論的。在文章的最后著重指出該書對法學研究者的現(xiàn)實啟發(fā)意義。

  [論文關鍵詞]正義概念 正義標準 啟發(fā)意義

  一、作者介紹與著作寫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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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國柏林,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3年移民美國后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并于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哲學)。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癥狀法律體系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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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個年代正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相互論爭的時代,各個學派以其各自的理論根源為依據(jù),并結合當代社會發(fā)展的經(jīng)驗教訓對法律的“實然”和“應然”等傳統(tǒng)問題進行論戰(zhàn),交鋒愈演愈烈。與此同時,一部分學者鑒于三大法學派的理論的片面性,試圖找出另外一條道路。這些學者看到,之所以各個學派之間存在爭論,是在于每個學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論只關注法律理論中的一個方面而存在著缺陷。因此,他們試圖建構一種統(tǒng)合各派之優(yōu)點的綜合法理學派。米杰羅·霍爾教授是這種觀點的倡導者,他所撰寫的《統(tǒng)一法理學》、《法理學中的理性和現(xiàn)實》、《民主社會的活法》等論著,為綜合法學產(chǎn)生奠定了理論基礎。霍爾從綜合方法論和認識化的前提出發(fā),認為法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綜合”。據(jù)此,他嚴厲批評了法學理論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對三大流派割裂法的價值要素和事實要素的做法進行了譴責。按照霍爾的觀點,當今西方法學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以及自然法理論中有價值的成分統(tǒng)一起來,建立一門聯(lián)合諸法學流派的“綜合法理學”。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紀50年代起,積極響應霍爾的倡導,加入了建立綜合法理學的運動,并在他的《法理學》中闡述了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和主張。

  二、著作結構分析

  《法理學——法律哲學域法律方法》一書作為經(jīng)典法律理論論著,,無論從它的語言上還是它的內(nèi)容上看都可謂是博大精深的,作為法律的初學者僅僅是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瀏覽此書是很難從根本上把握住本書的精髓的,需要先縱觀全書結構框架,再分別研究學習,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內(nèi)涵。
  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學的歷史沿革,作者將自古希臘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的理論觀點做了一一的陳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質(zhì)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義的探索過程,從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質(zhì)與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作者在這一部分分析了關于法律方法的問題,同時對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對價值判斷在審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較為詳盡的分析。
  由于對法律的性質(zhì)和作用的哲學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這本書的核心,所以該書第一部分的歷史闡述成為第二部分理論分析的史料基礎。針對作為該著作最為重要的第二部分,筆者將結合自己的情況談談“正義的探索”這一章帶給自己的啟發(fā),以及通過通讀此書獲得的收獲。

  三、博登海默的正義探索

  在我們的生活中,正義概念的含義是不確定的,在中外學術著作中,正義也被賦予多方面、多層次的規(guī)定性和含義,“有時正義是指一種德行,有時是指一種對等的回報,有時是指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有時是指某種自然理性的關系”。正如作者在這一章開始所說的那樣“正義具有著一張普羅秀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現(xiàn)出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正義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理論學派那里其內(nèi)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致使歷史歷代的理論學家們也難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義,什么樣的定義對于“正義”才是最為貼切的。他們的正義觀或多或少都于他們所處的歷史環(huán)境有關,他們的正義觀正是受了他們那個時期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在使得他們觀點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觀點也存在一定的錯誤,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給予了當代人很多的實惠,對于此,作者也認為“從哲學的理論高度上看來,思想家們與法學家們在許多世紀中已提出了許多各種各樣的不盡一致的‘真正’正義的觀點,而這種種觀點往往都聲稱自己的絕對正確。”“對那些頗有影響的理論和歷史上的重要社會制度——它們反映出人們對實現(xiàn)正義的不盡相同的態(tài)度——作為一個簡略回顧,會有助于我們指出這個問題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個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沃德、馬克思、恩格斯、斯賓塞、康德的正義觀,認為他們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為自己正義觀探索的焦點,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羅爾斯,認為他們的理論與眾不同在于其則側(cè)重平等與自由的結合探索正義;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邊沁,分析了他們是從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義的。通過對上述思想家的論述,作者認為“對于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社會建設曾產(chǎn)生過影響的種種正義觀念……都得到了大多數(shù)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給予了安全觀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卻將自由視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國家……其最終目的乃是要達到對需要的平等滿足”,這是出現(xiàn)諸多正義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這一部分中并不是簡單地羅列了諸位思想家的基本觀點,而是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緊接著,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對正義與理性,正義的概念范圍,正義與其他要素的關系進行探索分析。
  同樣的,作者用他慣用的分析方法對這幾部分進行了闡述即分析歷史上的思想家的觀點,然后據(jù)此列舉示例,當然,作者還運用了心理學和人類學的許多成果進行分析,這些材料的運用使得作者對正義的分析更具說服力,他成功地通過直觀、簡單的事實說出了復雜、深刻的道理,在闡釋的同時做到了面面俱到與詳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一個正義的社會秩序,除了滿足人們對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還必須服務于人們的其他需求。
  正義標準是如此的復雜多樣,這是由正義概念的歷史性、階級性和具體性決定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正義是一個歷史的,階級的概念,而不是一個永恒的、超階級的抽象的概念”;同樣,針對此,恩格斯也說過:“正義始終只是現(xiàn)存經(jīng)濟關系的或者反應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應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現(xiàn)”。因此,我們對正義的探索應懷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在不同的時間中、不同的空間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階級中等等多種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義的涵義。由于人們認識和知識的局限性,以及我們對這個世界的探索受到諸多客觀因素(如經(jīng)濟的、政治的、階級的等等)的制約,也決定了我們的探索之路應該更加長遠。

  四、啟發(fā)意義

  博登海默的《法理學》作為一本教科書,他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知識的豐富和理論的全面,通過系統(tǒng)的瀏覽筆者覺得更應該關注的是此書交給我們的學習方法。在此書中,字里行間我們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淵博的知識體系。
  更重要的是,通過閱讀思考“正義”的意義,對我們現(xiàn)階段法制建設有很好的啟發(fā)作用。我國是法治社會,法律的價值應當能夠體現(xiàn)出正義、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來,正義就是人們恒久追求的價值,同時也是法學家們探討最多的價值,更是法治社會希望很好詮釋的價值。法律是權威性的規(guī)范體系和價值體系,法律追求的正義不僅體現(xiàn)在法治領域,由于法律調(diào)整的是整個社會,所以他還體現(xiàn)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等領域,F(xiàn)實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體現(xiàn)正義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從一下兩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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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的法治國家應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評價機制,正義的法律才能被認可和適用,不正義的法律將會被拒絕。法律需要正義填補空白,需要正義成為其中的一部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希望建立一套公平正義的法律體系。
  (二)重視正義對法律進化的推動作用
  正義是法律精神的最直接的要求,同時也是法律結構完善的要求。制定法律是為了穩(wěn)定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秩序,民主國家的最大特征是公平、正義、自由,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完善離不開法治環(huán)境的建設,而民主法治化又離不開正義這一基本特征,民主化的法律最應該體現(xiàn)正義這一最高價值。

 

 



本文編號: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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