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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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解讀
發(fā)布時間:2011-10-20 16:08:00 來源:中國西藏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活佛轉世工作。按照歷史定制和藏傳佛教儀軌,1995年圓滿完成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及坐床。據了解,1991年至2007年,西藏和四川、青海、甘肅、云南四省藏區(qū)批準的轉世活佛就有近千名,滿足了信教群眾的需要。
2007年7月18日,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政府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舉措。
一、《辦法》的特點
《辦法》共14條,包括立法目的、轉世原則、轉世條件、審批程序、佛教團體職責、違法處罰等方面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頒布。2004年,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其中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藏傳佛教活佛的傳承繼位進行了規(guī)定。該《辦法》以《宗教事務條例》為立法依據,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頒布,將活佛轉世管理具體化,標志著中國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第二,規(guī)范了政府行為。政府對活佛轉世進行管理,只是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而對純粹的宗教內部事務,政府不予干涉!掇k法》規(guī)定政府的管理權限是:受理審核批準活佛轉世申請、批準免于金瓶掣簽的請求、批準活佛繼位、批準經師人選等根據歷史定制確定的事項。對于純粹的宗教內部事務,如:組建轉世指導小組和轉世靈童尋訪小組、組織實施尋訪事宜、認定轉世靈童等,由佛教協(xié)會或寺廟管理組織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來辦,政府并不干預。
第三,規(guī)定了活佛轉世條件。根據藏傳佛教廣大代表人士的強烈要求,為維護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活佛轉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二)轉世系統(tǒng)真實并傳承至今;(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yǎng)和供養(yǎng)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明確佛教團體的職責!掇k法》規(guī)定,佛教團體在活佛轉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職責:一是地方佛教團體對轉世活佛的審核批準提出意見;二是活佛轉世申請獲批準后,由相應佛教團體指導靈童尋訪;三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相應佛教團體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實施尋訪事宜;四是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或者中國佛教協(xié)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五是轉世活佛繼位時,由相應的佛教團體頒發(fā)活佛證書;六是當地佛教團體負責審核轉世活佛繼位后的培養(yǎng)計劃和經師人選。
此外,對有一些具體事務只作原則性規(guī)定。藏傳佛教教派多,藏區(qū)各地寺廟情況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轉世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掇k法》對一些具體事務只做原則性規(guī)定,涉及活佛轉世的省、自治區(qū)依照該《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二、頒布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頒布實施《辦法》,是尊重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的需要,是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貫徹執(zhí)行《宗教事務條例》的需要,是藏傳佛教人士的迫切要求。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藏傳佛教信教公民在內,我國有一億多信教公民,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題中應有之義!掇k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依法保護藏傳佛教廣大群眾信仰特點、依法保障藏傳佛教正常宗教活動,是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體現。
第二,歷史上形成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是藏傳佛教的一個基本特征和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傳佛教事務的重要舉措,我們必須要尊重。同時,歷史證明,藏傳佛教只有與所處的社會相適應,自身才能得到健康發(fā)展。隨著社會歷史的發(fā)展和藏傳佛教自身的變化,應不斷地豐富和完善藏傳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規(guī)。
第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只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而對純粹的宗教內部事務,政府不予干涉。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可依,嚴格執(zhí)法!蹲诮淌聞諚l例》第二十七條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管理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辦法》的頒布實施,使條例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具體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傳佛教活佛轉世方面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不按歷史定制和宗教儀軌辦事,不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指認活佛轉世靈童,破壞了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影響了藏傳佛教界的內部團結。藏傳佛教人士對此反應強烈,紛紛要求政府加強管理!掇k法》的頒布實施,規(guī)范了活佛轉世事宜,滿足了藏傳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群眾的愿望。
擴展閱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管理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 5 號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葉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guī)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tǒng)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ǘ┺D世系統(tǒng)真實并傳承至今;
。ㄈ┥暾埢罘疝D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yǎng)和供養(yǎng)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guī)定不得轉世的;
。ǘ┰O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xù)。申請報批程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xié)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審核批準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征求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準后,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qū)佛教協(xié)會或者中國佛教協(xié)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
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后,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準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頒發(fā)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統(tǒng)一制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guī)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轉世活佛繼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須制定培養(yǎng)計劃,推薦經師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xié)會審核,逐級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涉及活佛轉世事宜的省、自治區(qū)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責編:陽光 編輯:鶴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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