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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賄賂類案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4-06 23:16
【摘要】:反腐法治化與國家法治化的路徑基本一致。國家的法治化,即國家權力全部納入法治軌道,就是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審視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歷程,法治化逐步成為最鮮明突出的特點。要實現(xiàn)法治反腐,最基礎、也是最直觀的表現(xiàn)便是對包括賄賂犯罪在內的所有職務犯罪進行公正審判。因為,庭審是刑事訴訟的中心和重心,法院通過刑事審判所要解決的就是國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庭審實質化改革促進公正審判的嘗試亦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開。其中,強調證人出庭作證不僅是這項改革的重中之重,對于腐敗犯罪中典型代表——賄賂犯罪的審判而言,意義更加深遠。立足我國賄賂類案的訴訟實踐,對證人為何出庭、如何出庭進行深入分析,目的在于為解決賄賂類案證人出庭難、刑事審判公正性不高等問題尋求積極的制度對策。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權威確保了反腐的成果,只有堅持司法公正,才能消除人們對運動式反腐、反腐政治斗爭的猜疑,確保反腐的合法性、確定性和持續(xù)性,使得民心、順民意的反腐斗爭在法治的護佑下走得更長、走得更遠,確保反腐成果不因時、因人而改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約18萬字。第一章研究賄賂類案證人出庭的基礎問題。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從整體上對賄賂犯罪的立法變遷、立法特點以及類型化的構成要素進行了梳理。隨著賄賂犯罪發(fā)案數(shù)的逐步增多、打擊力度的逐步增強,以加大懲治力度、嚴密刑事法網(wǎng)為目的的立法調整貫穿著新中國成立以來整個賄賂犯罪刑事立法活動的始終,并大致經(jīng)歷由粗到細、由簡到繁的立法過程。就賄賂類罪總體的立法特點來看,主要呈現(xiàn)出立法模式上的罪群特性、罪名體系上的非嚴格對稱性以及犯罪構成上的不完全對合性。就賄賂犯罪的類型化構成要件而言,主要包括身份與公務、收受與賄送、職務便利、利益循環(huán)以及直接故意等要素的認定。二是對賄賂類罪的證明,結合司法實踐分別從證明對象、證明特點以及證明難點進行了闡釋。提出了賄賂類罪證明的兩個特點,即言詞證據(jù)為主的證據(jù)結構和直接證據(jù)互證的定案方式,并以此為基礎,分別從形成原因和克服方式兩個方面對賄賂類案證明困難進行了解析。三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對賄賂類案的證人進行了分析。作為賄賂類案典型的證人,對合行為人具有多元身份重疊的特點。四是對偵查人員出庭的身份進行了辨析。一方面,不論是立法上的語義不彰還是實踐因素的相互掣肘,均難以否定偵查人員就證據(jù)合法性出庭時的證人身份;另一方面,對于賄賂類案的偵查人員而言,出庭作證還存在基于案發(fā)特點和避害本能而產(chǎn)生的局限性。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的底限范圍及保障。一是通過比較研究和規(guī)范分析的方式,對關鍵證人的標準進行了界定。在世界范圍內看,形成了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證言性陳述”標準、歐洲人權法院的“唯一或決定性”標準以及英國最高法院的“可信性特別保障”標準。上述標準的確定主要基于確保被告人對質權以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兩個目的;而就國內的研究來看,亦形成了三種觀點,即實體標準說、程序標準說和兼顧說。總體而言,兼顧說更能體現(xiàn)關鍵證人的核心要件。關鍵證人是動態(tài)的程序驅動和靜態(tài)的實體判斷相結合的結果,即以被告人的申請為前提要素,以證言的證明力為實質標準。二是從關鍵證人的判斷、能否出庭以及傳聞陳述是否應當排除等問題上,對法官裁量的基本內容進行了闡述。即需要通過前置性審查、正當性審查、可信性審查等三重審查來確定是否可以豁免關鍵證人出庭并采納其傳聞陳述。三是結合法治國家的立法情況,對保障關鍵證人出庭的一般性措施進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科以證人義務為目的的強制出庭作證、以科以控方義務為目的的庭審證言優(yōu)先以及以科以法官義務為目的的程序無效制裁。第三章研究賄賂類案證人出庭的實踐邏輯。一是從正反因素的交織以及權利義務的失衡等兩個方面具體分析了賄賂類案中的對合行為人較之典型意義的證人所具有的不可靠性。對合行為人雖然具有自愿供述不利于已之事實這一可靠性因素外,但在利害關系的驅使、記憶能力的影響以及偵訊模式的局限下,其不可靠性會顯著增強。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強迫自證其罪的有名無實以及證人豁免的有實無名等特點,進一步加劇了這一不可靠性的顯現(xiàn)。二是從刑事印證證明模式的要求出發(fā),提出了書面陳述可信性的驗證必要與有罪供述補強的必要;三是對賄賂類案中對合行為人在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存在人群為對象,提出賄賂類案中的證人具有法定身份的要求、前置措施的影響以及人性本能的驅動等三個有利于其出庭作證的優(yōu)勢條件。第四章是以實證調研的方式對我國賄賂類案證人出庭作證的客觀現(xiàn)實及其內在原因進行研究。實證調研主要采取了刑事裁判文書的研判和問卷調查的方式。一是以賄賂犯罪的立案前調查和立案后偵查的關系為切入點,提出賄賂犯罪的調查和偵查已經(jīng)逐步形成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為主的模式,而這一模式所具有的設定結案標準、固定言詞證據(jù)以及高度封閉的調查過程等特征,極大限制了后續(xù)庭審證人出庭作證。二是以賄賂犯罪的捕訴審查為切入點,揭示了司法實踐中存在審查逮捕的功能輻射和審查起訴功能弱化的現(xiàn)象。而現(xiàn)象背后的檢偵關系失衡以及檢控方對檢控目標極力維護是造成控方在證人出庭問題上態(tài)度消極的主要原因。三是以一審庭審和二審審理為切入點,客觀分析了被告人翻供及其程度以及言詞證據(jù)明顯違背邏輯規(guī)律和經(jīng)驗法則是促使法庭要求證人出庭的積極因素,而在一審法官中存在的“出庭無用論”和“出庭慎重論”以及二審對一審庭審允許證人不出庭的過度縱容則是抑制證人出庭的消極因素。產(chǎn)生消極因素的深層次原因是經(jīng)驗司法的誤導、控辯地位的失衡以及法官中立的喪失。第五章研究賄賂類案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完善。促進賄賂類案證人出庭作證,必須以司法理念的更新為前提,輔之以制度層面的保障以及司法技術的革新。一是就庭審實質化背景下審判理念更新進行了分析。即應當堅守無罪推定的司法底線,既要克服個案審判中的有罪傾向,又要糾正司法經(jīng)驗的不當引導;應當增進控辯平等的司法認同,即在強化控方客觀義務的同時還要加大對辯方訴訟關照的力度;應當遵循證據(jù)裁判的司法規(guī)律,即要將證人出庭作為真正貫徹證據(jù)裁判原則以及解決事實真?zhèn)尾幻鞯闹匾酥廖ㄒ环椒ā6翘岢隽舜龠M賄賂類案證人出庭的制度配套,首先應當賦予被告人對質詢問權,即通過尊重被告人與不利證人面對面的權利促進證人出庭作證;其次應當合理構建庭前替代性程序,即證人在庭前程序中作出陳述,且滿足中立者在場、辯方有效參與、程序保全等三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正式庭審中作證;再次是規(guī)范庭前陳述與庭上證言的使用,即在證人出庭情況下,既要以庭審證言優(yōu)先為原則,又要在合理評價印證的前提下加強對庭前陳述的客觀性審查;又次是優(yōu)化證人出庭的利益引導機制,即從改變主體責任和進行利益引導兩個方面敦促證人自愿出庭。最后規(guī)范庭外核實證言行為。對于這種在賄賂類案審判過程中時有發(fā)生的現(xiàn)象應當嚴格杜絕,調查結果也不得作為證據(jù)彈劾庭上證言。三是對監(jiān)察體制改革背景下證人出庭問題進行分析。監(jiān)察委員會定位以及對權力格局的改變,使得賄賂類案證人出庭的必要性更甚但出庭難度也更大。因此,一方面需要作為法律監(jiān)督的檢察機關強化庭前陳述的實質性審查,另一方面則要建立調查人員出庭常態(tài)化機制。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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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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