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2-24 09:07
本文關鍵詞: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出處:《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zhì),歷來爭議頗多,有總有說、特殊共有說、法人所有說等,但至今未有定論或通說。本文試圖運用政治經(jīng)濟學的知識,用歷史的、實證的方法,對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概念、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chǎn)生、現(xiàn)狀進行考察和分析,提出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zhì)的看法,并進而提出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思路。 本文分前言、正文、結(jié)論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又分為五章。 第一章 對基本概念的梳理。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是傳統(tǒng)民法上的概念,是我國依所有制主體的不同而設立的一種物權,它根源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意識形態(tài)的產(chǎn)物。所以,有必要對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主體—“集體”一詞,以及所有制與所有權的關系進行研究。 對“集體”一詞,語言學家沒有下一個科學合理的定義。在法學上,法學家對“集體”的概念也沒有較為一致的認識,有的認為集體是法人組織,有的認為集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組織。溯源至政治經(jīng)濟學,“集體”也有不同的含義,有時指國家,有時指人的團體。本文認為,將一個抽象、模糊的詞匯用于所有權的主體,是不符合法律科學性的要求的。 關于“所有權”、“所有制”!八袡嗍撬兄圃诜缮系谋憩F(xiàn)形式”的觀點在我國法律界占主導地位,因此,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物權法就是關于所有制的立法或者反映所有制的立法,本文對此觀點提出質(zhì)疑。按照馬克思的說法,所有制屬于經(jīng)濟基礎范疇,所有權屬于上層建筑范疇;但斯大林的觀點認為,所有權就是所有制。兩者的觀點是不同的,誰是誰非,在政治經(jīng)濟學上是有爭議的。在我們沒有弄清楚誰對誰錯之前,應該摒棄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觀念。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上的模糊,再加上意識形態(tài)的影響,使該概念先天不足,難以自圓。本文沒能給集體土地所有權下定義,原因在于它不是一個科學的民法概念。 第二章 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chǎn)生及背景。我國農(nóng)村土地權屬的變遷經(jīng)過了土地改革、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幾個階段。 集體土地所有權產(chǎn)生于 1956 年高級合作社化。1982 年《憲法》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宣布農(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1986 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一次以私法的形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財產(chǎn)加以保護。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2.3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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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建強;;集體土地改革的立場[J];研究生法學;2007年03期
2 吳文潔;胡健;;兩種財產(chǎn)權利的沖突:油氣資源礦權與土地產(chǎn)權[J];西安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03期
3 胡健;吳文潔;;油氣資源礦權與土地產(chǎn)權的沖突——以陜北油氣資源開發(fā)為例的分析[J];資源科學;2007年03期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陳慧;集體土地所有權缺陷之原因及發(fā)展路徑探析[D];江西財經(jīng)大學;2006年
2 李麗娜;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的物權保護研究[D];貴州大學;2007年
3 尹麗君;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限制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07年
4 王寶諭;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缺陷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09年
,本文編號:132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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