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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qū)別和聯系

發(fā)布時間:2014-07-13 09:28

  一、引言
  隨著社會出現自由競爭不平等、壟斷等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需要對經濟格局作出統籌,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對經濟機制進行改良等,經濟法應運而生。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地位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門并列,僅次于憲法。對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劃分和整合,有助于我們更深刻地理解經濟法是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guī)范。在經濟法的外部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之一便是其與民商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公民、法人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屬于民法的特別法。
  下面將從各個角度分別論述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聯系和區(qū)別。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和區(qū)別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中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市民法,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guī)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順利。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發(fā)展為法。民法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法和民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顯。作為法律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兩者既存在一定的聯系,又有一定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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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和民法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在調整范圍、宗旨和調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處,然而實際上二者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調整對象上看,兩者具有交叉性,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在經濟關系調整中與經濟法相輔相成。一方面,經濟法維護宏觀、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規(guī)范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行為,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由經濟法作具體調整。
  在法律作用上,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公民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fā)揮重要功能。
  最后,兩者互為補充。民法以人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fā)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
 。ǘ┙洕ㄅc民法的區(qū)別
  經濟法與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異和個性,且兩者的區(qū)別是較大的,主要體現在:
  1.兩者法律屬性不同。民法突出個體權利,以個體為本位,強調社會個體權利平等和自由;而經濟法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眼于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2.兩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經濟法主體除公民和法人外,筆耕文化傳播,還包括企業(yè)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
  3.兩者的調整目的不同。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經濟主體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強調合理配置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
  4.兩者調整主要內容不同。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具體來說,民法法律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主要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顯著的服從性、經濟法每一條具體原則都以保護社會利益為目標,體現社會整體權益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
  5.兩者調整方法不同。民法對違法行為則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在民法保護范圍內,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會受限制,不過多對法律行為后果予以保護,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guī)則,由市場主控。而經濟法則以行政性手段為主,民事、刑事的調整方法為輔,多帶有懲罰性。另外,還有經濟法獨有的獎勵手段等。在經濟法領域,若市場交易破壞公共利益的協調,即使交易是經濟主體在平等、意愿基礎上進行,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強制手段即宏觀調控,彌補自由交易狀態(tài)下的民法的缺陷。
  6.兩者的責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責任形式多位民事責任,注重事后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經濟法和民法有著很多的不同點,互不隸屬,互為補充。我們更應關注的是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只有這樣,才會發(fā)揮兩者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區(qū)別和聯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10世紀,歐洲的一些莊園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資本進行生產,促使了社會分工和工廠手工業(yè)的發(fā)展,為商法誕生創(chuàng)造前提條件;11世紀,商人為保護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區(qū)別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的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規(guī)模性、集團性商事活動的揚棄和發(fā)展,是政府不干預式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是由于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控,以糾正整體的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國家不僅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監(jiān)督、組織、協調,使個體經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fā)展,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產物,
  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商法屬于私法,以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為基礎,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經濟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屬于公法;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兼有私法的特點。
  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guī)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yè)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yè)的經營關系和企業(yè)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于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yè)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yè)、大中型企業(yè)等往往屬于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yè),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jié)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yè)不屬于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guī)則,規(guī)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fā),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采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但并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fā)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fā)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于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本文編號: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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