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9-07 09:16
【摘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既體現(xiàn)對夫妻獨立人格的尊重和對夫妻財產權利的保護,又彰顯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價值,需要科學而統(tǒng)一。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既存三種不同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分別是以《婚姻法》第41條為基礎的“用途”標準,以《婚姻法》第19條為基礎的“舉債合意”標準和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基礎的時間推定標準。不同認定標準因立法價值取向不同,側重保護的利益自然也不同。反映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由于不同審判人員選擇適用不同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從而導致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審判結果存在差異,產生司法實踐中的混亂局面。諸如此類同案不同判的現(xiàn)象,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國家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取舍博弈推動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立法發(fā)展,但立法的發(fā)展過程中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為公平合理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對我國現(xiàn)行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進行完善,通過確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原則,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建立約定財產制登記制度等措施,以更好的維護各方權利、實現(xiàn)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利益保護的平衡。
【學位授予單位】:煙臺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9
本文編號:2813148
【學位授予單位】:煙臺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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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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