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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動產司法拍賣“納稅義務人”認定爭議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4-06-11 05:28
  <正>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9日,二城公司通過司法拍賣競得白焦供銷社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權。圣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拍賣規(guī)則》以及《民事裁定書》中要求買受人承擔不動產過戶所需要的一切稅費,且競拍成功后不能反悔,否則無權要求退還保證金,還要承擔標的物再次拍賣的所有損失。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
    (一)圣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是納稅義務人還是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
    (二)法院是否有權指定納稅義務人
    (三)承擔賣方納稅義務的買受人能否以納稅義務人身份行使法律救濟權
    (四)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法院指定納稅義務人的《民事裁定書》
三、法理分析
    (一)本案中法院指定的是納稅義務人
    (二)本案中法院無權指定納稅義務人
    (三)買受人以納稅義務人身份尋求法律救濟存在困難
    (四)稅務機關協(xié)助執(zhí)行法院指定納稅義務人的《民事裁定書》面臨困難
四、幾點建議
    (一)建議稅務機關允許司法拍賣中的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二)建議在法院與稅務機關之間建立聯(lián)動機制
    (三)建議稅務機關允許不動產司法拍賣中的購買方繳納稅款



本文編號:39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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