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13 08:41
【摘要】:隨著近些年持續(xù)走高的離婚率,除了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外,其背后的婚外情、通奸、同居、重婚等危害婚姻基石的“隱形殺手”也引起社會的不安和譴責。夫妻忠實乃是婚姻的應有之義,也是婚姻穩(wěn)定的基礎,因此基于夫妻忠誠和婚姻穩(wěn)定的考慮,一些婚姻當事人之間在平等協商、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簽訂了“夫妻忠實”為核心義務的夫妻忠誠協議,試圖通過這一紙“契約”來保護他們之間的婚姻以及懲罰婚姻不忠實方,一旦發(fā)生協議中不忠實行為就會產生相應責任,倘若一方當事人不愿履行責任和承擔后果時,則會發(fā)生糾紛而訴諸法院,進而就會引發(fā)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判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樣的原則性、概括性、倡導性的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边@就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排除在法庭之外,對那些婚外情、通奸等違背忠實義務而又沒有達到《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情形則是束手無策,致使現實生活中基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遭受損害的一方難以獲得通暢、有效的法律救濟,甚至引發(fā)司法救濟的困惑、矛盾、尷尬。 為確;橐鰴嘁娌皇艿角址,婚姻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試圖彌補立法和司法上的救濟不足,這種救濟方式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其效力的判定則只須關注夫妻忠誠協議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夫妻忠誠協議就其內容而言可分為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兼有人身與財產關系三大類,對夫妻忠誠協議效力的判定上,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加以判定。由于夫妻忠誠協議的特殊性,對其形式也有特別的要求,便于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夫妻忠誠協議有待于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來保障其在現實生活中的效用,以更好的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穩(wěn)定、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學位授予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9
本文編號:2791774
【學位授予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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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9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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