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朱子“格物致知”學說看“理”的意涵
發(fā)布時間:2020-05-16 06:18
【摘要】:“理”是朱子“格物致知”學說中的核心概念。而“格物致知”在朱子看來,首先是一個生活實踐,或者說道德實踐的工夫過程。因此,由“格物致知”的分析入手,可以使我們更準確地把握朱子“即物窮理”的確切含義,從而彰顯出朱子之“理”所固有的實踐指向。為此,本研究圍繞朱子為《大學》所作的“格物補傳”,依次探討了“即物”、“窮理”、“致知”以及“豁然貫通”這四個關(guān)鍵概念的意義。在此基礎(chǔ)之上,分別探討了朱子之“理”的兩個方面內(nèi)涵,即“所當然之則”與“所以然之故”,指出“所當然之則”的范圍囊括一切人類生活實踐,包含道德領(lǐng)域和非道德領(lǐng)域,而統(tǒng)一于人們實踐的方式和理路中;同時,“所以然之故”也不是指實然領(lǐng)域的客觀規(guī)律。朱子的“所以然之故”雖然是對“所當然之則”之依據(jù)的進一步追問,但其追問的終止之處,則是一種能夠為普遍認同的當然之則,即“格物補傳”所謂的“已知之理”。因此,朱子的理是一個“理”的系統(tǒng),以“理”之系統(tǒng)的整體性來為分殊之“理”的正當性作證明,這是一種全體的證明。這種整體性與一貫性,通過“理一分殊”的關(guān)系而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并獲得形而上的根據(jù)。近代一些學者,將朱子“理”的意涵在應(yīng)然與實然兩分的基礎(chǔ)上加以區(qū)別的分析,并用“本質(zhì)”或“客觀規(guī)律”來理解“理”,是以今度古的武斷,不能展現(xiàn)朱子自身的義理體系和意義世界。
【學位授予單位】:復旦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B244.7
本文編號:2666304
【學位授予單位】:復旦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B244.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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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6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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